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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傳媒查詢聯合國委員會部分成員關注昨日報章刊登的有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審議會的文章一事,政府發言人作出以下回應:
「在是次非正式會議中,香港的非政府機構與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相互交換意見,非政府機構向委員會提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四月二十六日在本地報章上撰寫的文章,並要求委員會特別留意文中指出聯合國公約監察組織不是法院,其建議在國際法中並沒有約束力。部分委員會成員表示這些聯合國委員會由聯合國設立,並賦予權力監察和解釋其屬下的公約,而他們所作的解釋和建議的法律效力亦是由此而來。
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文章旨在向香港市民解釋香港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需履行的責任及其報告程序,並強調自上次審議會後,香港法律在保障人權方面所取得的進展。
由於並非委員會過往提出的所有建議均獲推行,文章亦有討論其影響。有關委員會所作建議的法律效力的意見,部分建基於聯合國人權報告指引手冊內的聲明。手冊的聲明包括以下內容:
『...必須強調的是委員會不是法院,亦不是類似司法組織...委員會經過對話後,不會就報告國家在其有關文件內訂明公約條文的實施情況作出裁判。』
『對話的目的是協助作出報告的國家履行其公約責任...根據此精神,委員會成員向他們提出關注事項及質詢,並於完成審議報告時提出建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文章強調這並非不尊重委員會。香港特區政府仍堅守承諾盡力採取措施,逐步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得到充分落實。」
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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