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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無牌駕駛小型電單車被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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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四月二十日)日提醒市民,如未領有適當牌照,切勿駕駛小型電單車。警方因應沙田裁判法院,最近判處兩名無牌駕駛小型電單車的男子罪名成立後作出呼籲。

  兩名被告分別為二十歲及四十歲的男子,他們分別在二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在村南路單車徑及橫跨城門河的一條行人橋上,駕駛小型電單車而被警方拘捕。

  兩人被控的罪名包括駕駛未領有牌照車輛及未領有有效駕駛執照而駕車的罪名。

  兩人分別在三月三十日及四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

  二十歲男子被判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罰款二千元及在十二個月內被禁駕駛所有類型車輛。

  四十歲男子則被判罰一千五百元及在十二個月內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型車輛。

  警方發言人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未領有有效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而駕駛小型電單車均屬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一)(A)條,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未領有牌照的小型電單車,如被定罪,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而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該類車輛而未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如被定罪,亦會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如再觸犯上述任何一項罪行,會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六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

晚上九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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