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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制定新規則以監管公共工程承建商及供應商的表現。
除了縮短對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採取規管行動的時間外,政府亦修改了可保留在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內的財務標準,以及有關接納投標的財務要求。
此外,政府亦就針對承建商的誠信問題訂定新規則,令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或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建商名冊內的承建商須負責確保其員工、代理人及分判商表現良好。
以上的新措施已在工務局頒佈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中列明。
該手冊加強及更新了現時監管認可名冊上承建商及供應商表現的指引及程序。
該手冊已分發給有關的承建商和商會,及各工務部門。工務局網頁亦載有該手冊的內容,網址為http://www.wb.gov.hk/management。
工務局發言人說,這些措施將有助建造業締造一個重質的文化,而長遠來說,更會強化整個行業。
發言人更進一步解釋有關的新措施,當承建商在同一公共工程合約的表現連續接到兩個(而非以前的三個)表現欠佳的評核報告時,政府便會對該承建商採取規管行動。
但是,為了確保所採取的行動是公開、公平及具透明度,政府已設立上訴機制,讓不同意表現報告評核結果的承建商有機會提出上訴。
有關對保留在認可名冊內及投標的財務要求,政府除了修訂對承建商的最低資金要求外,更會採用利潤趨勢分析,以承建商在過去三年的虧損率,來分析其財政狀況。
如果承建商的平均虧損率超於其資金淨值百分之三十時,除非該承建商注入額外的資金,否則,政府將不會建議該承建商承投其所屬組別的工程合約,而他亦有可能面對其他的規管行動。
為協助工務局進行非特定的財務審查,承建商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財務資料。
其他可能引致規管行動的情況也詳列於該手冊內,其中包括:
- 公眾利益; - 公眾安全及公眾健康; - 在任何政府或私營工程合約內嚴重或懷疑嚴重欠佳的表現或其他嚴重理由; - 與任何公共工程合約有關的承建商轄下的員工、代理人及分判商的誠信欠佳問題; - 在指定時間內不能提交帳目或符合既定的財務要求; - 在指定時間內不能因應其在認可名冊上的身份回應查詢或提供資料;及 - 不能遵照認可名冊內任何一項與承建商的身份或誠信有關的行政規則。
至於誠信方面,若承建商的員工、代理人或分判商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中任何一項罪行,而該罪行涉及任何一項公共工程合約,承建商將可能面對規管行動,除非該不當的行為並非在承建商所能控制的範圍之內。
此外,承建商亦可能因誠信欠佳而須要面對規管行動,這包括疏忽、行為不當,以及証實其員工、代理人或分判商曾就任何一項公共工程合約要求、收受或被給予利益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發言人說:「我們正與廉政公署緊密合作,以制定有關承建商的操守承諾及誠信要求,這些亦將會在定案後納入我們的管理規則內。」
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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