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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國際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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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已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撤銷聯合王國政府在1976年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引入香港時所訂定的保留條文。關於《經、社文公約》及另外5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公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建議撤銷哪些就《經、社文公約》訂定的保留條文;若當局只建議撤銷部分保留條文,計劃何時建議撤銷餘下的保留條文;若沒有計劃撤銷全部保留條文,原因為何;

(二) 會否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替香港特區一併撤銷就另外5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公約訂定的保留條文;若會,將於何時提出建議;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年2月底批准《經、社文公約》通用於中國時,曾就第八條一(甲)款作出聲明,表示中國政府將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辦理涉及自由組織和加入工會權利的事宜,當局有否評估該聲明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若然適用,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香港市民所享有的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答覆:

  現就何議員的提問現依次回答如下:

(一) 我們已檢訂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作出的保留條文和聲明,並已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

(i) 第六條的保留條文使政府可靈活制訂保障本地工人利益和就業機會的措施。政府現時並無計劃刪除這項保留條文;

(ii) 第七條的保留條文反映一九七六年公約適用於香港時的情況。由於《性別歧視條例》現已訂明私營機構的男女員工可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這項保留條文再沒有實際意義。我們已建議刪除這項保留條文;以及

(iii) 第八條的保留條文同樣反映香港在一九七六年的情況。自修訂《職工會條例》後,職工會已可在香港特區組織職工會聯會,以及與外國的工人組織、僱主組織及有關專業組織聯結。有鑑於此,我們建議以解釋聲明取代這項保留條文。

(二) 其餘五條人權公約的情況如下: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們會檢訂對這公約所作的保留條文和聲明,並會把檢討結果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據我們了解,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這公約時,會向聯合國提出香港特區的保留條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唯一的保留條文與第20條及第30條(第1段)有關。這些是全國性適用的條文,因此屬中央人民政府的事務。

  《兒童權利公約》:這公約有兩條解釋聲明和四條保留條文:

* 我們對有關活著出生的兒童及‘父母’定義的釋義聲明,旨在解釋我們對這公約適用範圍的理解。為免生疑問,我們會保留這些釋義聲明。

* 有關對那些無權進入和停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仕進入香港特區的保留條文旨在確保入境控制和保障本地工人利益的入境政策得以施行。

* 我們現正檢訂有關尋求庇護的兒童的保留條文,如檢討結果顯示並沒有必要保留這條文,我們會把檢討結果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已經為所有僱員,包括少年人,提供足夠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保障。我們打算保留第32(2)(b)條的保留條文。

* 此外,第37(c)條的保留條文是為應付在罕有情況下,因為監獄有人滿之患,我們或許不能保証在監獄內把成人及兒童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完全分開監禁。實際上,少年罪犯是無論何時都是和成人罪犯分開監禁的。在極少有的情況下若有需要由成人監獄接收少年監犯,他們及成人監犯亦會被隔離。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2條的保留條文是全國性適用的條文,因此屬中央人民政府的事務。我們就第六條有關“賠償及補償”作出的聲明,旨在解釋我們對這公約適用範圍的理解。為免生疑問,我們有意保留這項聲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我們正在檢討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所作的保留條文和聲明是否適用,如檢討結果顯示並沒有必要保留這些條文,及/或其中一些需要修改,我們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第29(1)條的保留條文是全國性適用的條文,因此屬中央人民政府事務。

(三) 中央人民政府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如下: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先後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通過各該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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