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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尋找失蹤人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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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尋找失蹤人士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向警方報稱有人失蹤的個案數目,請按性別及年齡(以每五歲為一組別)列出失蹤人數的分項數字;

(二) 過去三年,每年尋回的失蹤人士數目;

(三) 當局通常循哪些途徑尋找失蹤人士;及

(四) 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將失蹤人士的資料送交內地有關當局,並要求他們協助尋找該等失蹤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過去三年報稱有人失蹤的個案數目及尋回的失蹤人士數目載列於附件一。

(三) 當接報有人失蹤後,警方會搜集所有與失蹤者有關的資料,包括其姓名、身分証號碼、別名、近照、聯絡方法、外貌、特徵、最後出現的時間和地點、經常出沒的地點,以及朋友的姓名和住址等。

  警方會即時採取適當的行動及根據既定的程序而展開調查工作,以便尋回該失蹤者。接報的警務人員會即時:

* 使用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查看失蹤者是否已被捕、正被通緝或已報稱失蹤;

* 向醫院的急症室及警方交通意外調查組查證失蹤者是否被送進醫院;

* 如失蹤者是成年女性,向和諧之家查證她是否於該處暫住。

如在採取上述查詢步驟後沒有結果,警方會考慮組織搜索行動以便能尋回失蹤者。有關失蹤者的個人資料及案件詳情會即時透過警察通訊系統向所有外勤巡邏人員發放,總區的控制及指揮中心會協調所有搜索失蹤者的行動。各個警察總區均設有專責的失蹤人口調查組,以便跟進調查每宗失蹤人士的報告。

(四) 警方有既定的內部行動指引處理傳遞案件資料予內地執法機構。在適當的情況下,例如失蹤者家屬表示失蹤者有可能在失蹤前前往內地,警方會知會及要求內地有關的公安局協助尋找該失蹤者。香港警務處並有常設的機制,以便警察總部的聯絡事務科和內地各公安局能定期互換資料及討論雙方關注的案件。

附件一

                   1998至2000年失蹤人口報告



            2000            1999          1998

           失蹤/尋回          失蹤/尋回         失蹤/尋回



(2歲以下)

男性       11/10          10/6            7/7

女性       11/10            9/6             8/7



(2-6歲)

男性       54/48          46/38         59/55

女性       34/27          33/31         49/42



(7-15歲)

男性   1129/1115   1029/999     992/963

女性   1939/1933   1680/1688  1746/1661



(16-20歲)

男性     424/410       364/349      342/321

女性     697/685       692/652      577/547



(21歲以上)

男性    1884/1594   1933/1594   1652/1297

女性    1401/1151   1217/1036   1140/933


(所有)
男性    3502/3177   3382/2986   3052/2643

        (91%)      (88%)      (87%)

女性    4082/3806   3631/3413   3520/3190

           (93%)      (94%)      (91%)


(16歲以下)
男性    1194/1173   1085/1043   1058/1025

        (98%)      (96%)      (97%)

女性    1984/1970   1722/1725  1803/1710

              (99%)     (100%)      (95%)

註 :

1)警方並沒有記錄失蹤人士每五年為一組別的的年齡分類數字。

2)某年尋回失蹤人士數字可超過同年的失蹤人口報告是基於某些失蹤人士可能在較後年期被尋回。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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