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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已為教學活動提供適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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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教育界人士關注修訂後的《版權條例》,會否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政府發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回應稱,《版權條例》已為教學活動提供適當豁免。

  《版權條例》已包含了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影印該作品。

  在影印書籍方面,教育署和津中、津小議會已分別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於去年四月簽訂特許協議,讓官津學校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影印書籍。

  對於有意見認為法例中「合理範圍」一詞存在不清晰的地方,發言人指出「合理範圍」須按個別情況判斷,這是法例中由來已久的概念。例如影印整本參考書或將五本坊間出版的不同習作的精華部分影印作合訂本,給學生使用,便屬於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老師不定期複印不同報章上的時事新聞片斷,分發給班上學生作教學之用,便可算是在合理範圍內複製作品。

  為使教育界人士更暸解此問題,政府特別制定了一套常見的問題與答案(見附件),以供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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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 在學校複製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是否違法?

答一: 《版權條例》已包含了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影印該作品。

    在影印書籍方面,教育署和津中、津小議會已分別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於去年四月簽訂特許協議,讓官津學校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影印書籍。

問二: 學校可否將時事新聞,優秀的文章或富教育意義的作品,影印給學生討論或欣賞?

答二: 現時的《版權條例》已有條文彈性處理學校影印文章的問題,請參閱答案一。現時老師在合理範圍內影印報章上的時事新聞片段,派給班上的學生作為教學之用,也屬於《版權條例》所允許的行為。

問三: 能否清楚舉出一些實例,向學校解釋和界定哪些影印行為屬於違法?

答三: 在未有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學校安排影印整本參考書予班上學生;又或將五本坊間出版的不同習作的精華部分影印作合訂本,給學生使用,都屬違法行為。該等行為很明顯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問四: 政府會否巡查學校以打擊侵犯版權的行為?

答四: 民事侵權行為,由版權擁有人自行向法庭提出訴訟。

    如涉及刑事侵權行為,執行工作由海關負責。由於需要判斷涉嫌侵權物品的版權所屬及是否已獲特許,海關會在接到具名投訴,並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協助下,才採取執法行動。海關不會主動巡查學校。

問五: 假若學校犯例,後果如何,責任誰負?

答五: 假若學校涉及侵犯版權的行為,可能需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學校的管理層(例如校長和校監等)和學校的僱員(如老師或其他職員)均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問六: 老師或學生將參考資料大量複印然後分發給同學,是否違規?

答六: 老師或學生為研究或私人學習的目的,在沒有授權下而在合理範圍內複製版權作品,不算違規。但每份作品未必可複製全部內容,也一般不可複製超過一份。大量複印可能會構成民事或刑事侵權。

問七: 學校老師可否從互聯網下載文章、圖片等作教學用途?

答七: 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的。《版權條例》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下載及複製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下載,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下載及複製該作品。

問八: 假如教材內容包括摘錄自版權作品的一部份文章,老師可否將該教材上載至學校的內聯網,以供校內學生或其他教師作教學之用?

答八: 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的。《版權條例》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上載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注意,該教材只可由內聯網向該校的學生及老師發放,不得向公眾發放。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上載,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上載該作品。

問九: 學校可否將電台或電視台的節目錄影,以供學生觀看?

答九: 可以。《版權條例》已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電台或電視台的節目。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節目提供特許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錄放該節目。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