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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署長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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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知識產權署署長謝肅方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記者招待會的發言摘要:

打擊機構侵犯版權

  根據現行的版權條例,任何人(包括機構)如果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許可下,為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權的物品,則犯上刑事罪行。但若果有關的業務並不涉及經營該侵權物品,在現行法例下是否構成刑事罪行,則不能確定。

  當版權條例的修訂生效後,任何人(包括機構)於業務上管有侵權物品,則不論業務是否涉及經營該侵權物品,均會構成刑事罪行。

  根據版權法(不論版權條例是否經修訂),任何人若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相信有關複製品是侵犯版權的物品,則即使在業務上管有該等侵權物品,亦不會犯上刑事罪。

防止盜錄

  不法之徒在公眾娛樂場所盜錄版權作品的行為,已影響電影業多時,但現行的法例未能有效地打擊該等行為。根據經修訂的法例,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或沒有合理理由,而攜帶攝錄器材進入主要用作戲院、劇院或音樂廳以供放映影片或表演的公眾娛樂埸所,即屬犯罪。「主要」的意思是指有關場所的主要或大部分用途是進行放映影片等,法例亦要求公眾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展示符合規定的警告告示,以提醒市民有關法例的規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