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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的答覆:
問題:
有十二個政府部門獲土地註冊處批准,使用「查閱名下物業資料服務」查閱姓名索引(簡稱“查冊”),並在過去六個月共進行了九千三百五十三次查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政府部門及官員負責評估上述部門使用上述服務進行查冊是否抵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有,該等部門及官員根據甚麼法定權力作出評估;若否,原因為何;
(二) 現時有否指引及機制確保有關部門遵守及符合關於以這方式查冊的規定,以及防止濫用這查冊方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機制使公眾可監察政府部門有否因濫用這種查冊方式而抵觸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設立該機制?
答覆:
主席女士:
《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及其附屬法例就土地登記冊的設立及運作訂定條文,目的正如該條例的引言所述,是“防止秘密及有欺騙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進行查冊的目的,必須與設立登記冊的目的有關,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可為了其他目的進行查冊,例如資料當事人自願及明確表示同意,由土地註冊處或政府部門進行查冊。舉例說,在有關公共房屋的申請中,申請人需同意房屋署進行查冊,以証明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物業。另外一個情況是適用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所列的豁免條文。有關豁免範圍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例如查冊結果是用於防止或偵測罪行、評定或收取稅項等。政府部門可使用“查閱名下物業資料服務”,就是屬於這些少數情況。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訂定條文。條例第36條訂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可對任何個人資料系統,包括“查閱名下物業資料服務”的查冊系統進行視察。條例第38條授權專員可調查任何指稱違反條例的投訴;專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違反條例,亦可自行展開調查。
為使土地註冊處可以確保政府部門所進行的查冊均屬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的豁免範圍,土地註冊處處長規定使用服務的人士須就每類查冊服務提出申請。有關申請書須由使用部門的首長級人員簽署,並須列明所索取的資料的用途。申請書載有條文提醒使用部門必須嚴緊處理有關資料,確保有關資料只供獲授權人員查閱及只用於索取資料時指定的用途。土地註冊處處長在收到申請後,必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然後才決定是否予以批准。申請人必須獲得土地註冊處處長批准,才可進行查冊。土地註冊處曾兩度要求所有部門確定當初要求查冊的需要是否依然存在,並提醒使用部門注意該處當初批准有關申請的條件。日後土地註冊處會每年向所有部門提出此項要求。
政府部門每次使用“查閱名下物業資料服務”,須由部門內獲授權人員進行。土地註冊處的電腦系統會把每次的查冊記錄下來,包括記錄要求查冊的部門(及人員)的身分、檔案詳情及所有查閱的記錄。這些資料有助土地註冊處及要求查冊的部門進行內部稽核。
為使公眾安心及找出程序上有否可改善的地方,土地註冊處打算請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協助,檢定各部門使用“查閱名下物業資料服務”進行查冊的程序。對此我已表示全力支持。
土地註冊處及有關部門均訂有嚴密的規管制度,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有權視察個人資料系統、檢定各部門使用查冊服務的程序,以及就投訴進行調查。當局透過上述機制,確保政府部門進行查冊時並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令市民放心。此外,為提高有關服務的透明度,土地註冊處現正加強電腦服務,提供有關各政府部門查冊的分類數字。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在土地註冊處的個人資料用於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抵觸的用途,可向負責執行該條例的獨立主管當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提出投訴。
完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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