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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租借會議場地予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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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年底,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多間酒店以“會議題目敏感”為理由拒絕租借會議場地予法輪功學員。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當局須否採取跟進行動,以確保香港市民可行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證的集會自由;若評估為須採取跟進行動,當局所採取的行動為何;若評估為無須採取行動,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租借場地事宜應屬於擬租借場地人士與管理有關場地的機構之間的事務,當局實不宜介入。雖然當局曾閱悉有關的傳媒報導,但亦不宜就租借與否之原因作任何揣測。如租借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可自行採取法律行動保障其權利。

  《基本法》已明確保障了市民的集會自由等,市民可在不違反香港法例下自由進行和平集會。

二○○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