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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有關升降機槽的工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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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二月,一名工人在興建中的大廈內墮下升降機槽死亡。關於升降機槽的工業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涉及工人墮下升降機槽的工業意外數目及所造成的死亡人數分別為何;

(二) 現時有否法例規管工人在升降機槽附近工作的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總承建商聘用的安全主任須在這方面履行甚麼職責?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勞工處的紀錄,在一九九八至二○○○年的三年期間,有一宗致命意外涉及工人從興建中樓宇的升降機槽墮下,另有七宗致命意外涉及工人從物料升降機槽墮下。在何鍾泰議員所指的意外中,該名工人是從物料升降機槽墮下而喪生。上述八宗致命意外的分項數字如下:

致命意外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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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年份   1998  1999  2000(暫定數字*) 總數

從興建中的樓宇的

升降機槽墮下    1    -      -        1

從物料升降機槽墮下 4    1      2        7

(註: 二○○○年的意外統計數字屬暫定數字,因為一些在接近年底發生的意外可能仍未向勞工處呈報。)

  不過,有關從升降機槽或物料升降機槽墮下的非致命意外,勞工處並無獨立分項數字。

(二) 建築地盤的工作安全,包括高空工作安全,主要受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而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所規管。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A條的規定,負責任何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須確保該地盤內每個工作地方對在該地方工作的人而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達到及保持安全。第38B條進一步規定,承建商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任何人從兩米或以上之高度墮下。關於在升降機槽或物料升降機槽內或附近工作方面,「足夠的步驟」包括設置、使用和維修下列設備:—

(i) 適當的工作平台;

(ii) 合適的護欄、屏障、底護板及圍欄;以及

(iii) 孔洞的覆蓋物。

  如承建商無法符合上述規定,則應為工人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安全網或安全帶。《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又規定,承建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確保獲提供安全帶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帶。此外,每名在建築地盤工作並獲提供安全帶的人員,每當為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使用時,均須配戴安全帶,並須將它一直繫於穩固的繫穩物。

  此外,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A(1)條於一九九七年十月發出一份《工作安全守則(升降機及自動電梯)》。該守則集中工人的安全,向東主、承建商和擔任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工作的僱員建議一些安全守則。雖然違反該守則的規定並非一項罪行,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可能會把這項違反守則的行為視作相關因素,以決定某人是否觸犯有關的安全及健康法例。

(三)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15條載列了安全主任的職責。基本上,安全主任須協助建築地盤的承建商促進在其地盤中受僱的人(包括在升降機槽或物料升降機槽內或附近工作的人)的安全及健康。除其他事項外,他須︰

(i) 就防止有人從高處墮下而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向承建商提供意見,並在建承商批准下實行該等措施;

(ii) 親身或指示安全督導員檢查該地盤,以決定在升降機槽或物料升降機槽內或附近進行的任何工作,其性質是否會令任何受僱於該地盤人士冒身體受傷的危險;

(iii) 將根據(ii)項進行的任何檢查的結果向承建商報告,並就該檢查結果而應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有的話)作出建議;

(iv) 為受僱於該地盤人士的安全及健康,向承建商建議就該等在升降機槽或物料升降機槽內或附近進行的工作而應進行的任何修理或維修工作。

二○○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