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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咭」法例將於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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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今年五月一日起,所有進行建築工程及貨櫃處理作業的工人均須接受基本安全訓練及在工作時持有效証書(俗稱「平安咭」),而有關東主及承建商亦須確保其僱員已完成安全訓練課程及持有效「平安咭」。

  上述規定載於《工廠及工業經營一九九九年(修訂)條例》內,該修訂條例將於今年五月一日正式生效,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三月九曰在政府憲報刊登。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曾健和今日(三月三日)在記者會上說:「修訂條例旨在進一步提高僱員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意識,以減少工業意外。」

  他說:「我在此呼籲所有受僱於該兩個行業的人士,如果尚未取得「平安咭」,應立刻作出安排接受訓練。」

  他續說:「另一方面,僱主亦應安排僱員接受有關培訓。」他表示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有助減少工業意外和傷亡。

  根據修訂條例,違反法例的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而違反法例的工人,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

  執法方面,曾健和表示修訂條例生效後,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在巡查建築地盤和貨櫃搬運工作場所時,會檢查這些工作場所的工人是否持有「平安咭」。

  根據現行法例,東主及承建商有一般責任,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其中包括提供有關指導和訓練。

  他說:「然而,對於應提供什麼基本訓練,現時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而實際上私人機構的東主和承建商分別提供不同的訓練予其僱員。」

  他續說:「有鑑於此,當局遂制訂上述修訂條例,並先規範於建築工程及貨櫃處理作業,原因是這兩個行業的意外率相對較高。」

  修訂條例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在立法會通過,並設有寬限期,以容許業內人士有更多時間準備,以符合新的法例要求。

  現時共有四十一間訓練機構包括建造業訓練局提供「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課程,迄今已有超過三十四萬人接受訓練。

  除以往就該法例進行的推廣工作外,勞工處亦會透過不同途徑,宣傳該法例的生效日期,包括向有關機構和工會發出信件、職業安全主任在例行循查時通知東主和承建商、製作電台宣傳聲帶、向僱主寄出有關刊物,以及在勞工處的網頁刊載法例的要求等。

二○○一年三月三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