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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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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三月一日)在國際大律師公會於英國倫敦舉辦的「世界女律師會議」上致辭全文:

  各位早安。能夠出席今次會議向各位發言,我感到十分高興和榮幸。我也很高興有機會從人權角度探討香港的女權狀況,解釋女權與人權理念過去怎樣同步發展。回顧百年來香港婦女地位的轉變,我們可以清楚了解法律與社會環境的相互影響。

香港回歸前法律的起源

  1997年7月1 日前,香港沒有成文憲法,也沒有成文憲法適用於香港。英國統治香港期間,英格蘭的普通法和部分英國成文法規適用於香港。不過,當局認為有關婚姻和繼承權的英國法律不適用於香港人,所以保留了這方面的中國習慣法。因此,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源自:(1)本地立法機關公布的法例和附屬法例;(2)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樞密院頒令和法令;(3)適用於香港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4)剩餘的中國習慣法。由此可見,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有不同起源,而即使清朝已經滅亡,但當時的妾侍制度和其他過時的法律與習俗繼續在香港沿用大約60年,直至1971年10月7日為止。

不公平的中國法律與習俗

  根據中國習慣法,已婚女人只擁有有限產權,無權繼承家族財產。她們經濟上和社會上都要依賴丈夫。中國舊式婚姻屬多配偶制。不過,女人一生只可以有一名配偶,而男人則可以有一名正妻(即妻子)和多名妾侍或妾,數目視他的經濟能力而定。離婚法律對女人特別苛刻。丈夫可以藉妻子不服從公公婆婆、沒有生育兒子、淫蕩、嫉妒、患有惡疾、多言或偷竊七種理由的其中之一,把她休掉。他只需要在家人面前作出聲明,即可休妻。女人卻沒有對等的終止婚姻權利。不過,如果有充分理由,夫婦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離婚,然後由裁判官作出決定。舉例來說,如果妻子被公公強姦,她便可以要求離婚。此外,夫婦也可以在雙方同意下離婚。不過,他們通常都是在雙方父母強迫下才同意離婚的。中國的詩詞戲曲便往往採用夫婦被迫離婚的悲劇為題材。法院不會就中國舊式婚姻判處補救,因為有關的司法管轄權只限於一夫一妻制婚姻。

婚姻法改革

  在五十年代初期,一個委員會(Strickland Committee)研究中國習慣法應該如何繼續適用於香港。委員會的建議差不多要經過20年才能實施,最後透過廣泛的法律改革終於成為法例。新例於1971年10月7日生效,廢除了納妾制,在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賦予婦女平等的遺產繼承權,只實行一種婚姻制度,即註冊婚姻制度。不過,依法在該日之前被納為妾者的身分和權益保留不變。

  1972年,當局大幅修訂《婚姻訴訟條例》,夫婦首次獲准不必因對方的錯失而離婚。雙方不能融洽相處雖然不能作為離婚的原因,但是適當時期分居足以證明婚姻已經破裂,無法挽回。修訂條例,目的是解決徒有虛名的婚姻面對的困難,使夫婦雙方能夠解決子女和財政方面的問題,但大家無必要中傷責難對方。條例在1972年後作出多項修訂,包括:使按中國習俗締結婚姻的雙方可提出離婚、縮短作為離婚原因的分居期、夫婦可一同申請離婚等。1994年《新界土地(豁免)條例》頒布後,中國習慣法中最後一條不平等的規例也被廢除,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賦予鄉郊村落婦女繼承舊批地段的權利,與村內男丁看齊。

社會發展

  自二十世紀中葉起,香港婦女日趨經濟獨立;在近年經濟轉型和金融危機之前,婦女就業機會不少;她們即使缺乏技術或特殊技能也能在工業和服務業找到生計。雖然香港無設立全面社會保障制度,但設有綜合社會援助計劃,照顧婦女以至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基本需要。香港在七十年代中期實施九年強迫教育,讓女童與男童同享平等學習機會。法律援助及各類法律服務大都可讓巿民入稟法庭和尋求免費諮詢。婦女發覺婚姻無可挽回時,可選擇離婚與否。

  六十年代末期,每年大約有100宗離婚案件。2000年首九個月內,已有20 646宗離婚申請有待家事法庭裁決,而全年入稟法庭的離婚案件達9 400宗。即使把1970年以來人口增長多達三倍計算在內,離婚數目比例的上升仍屬天文數字。

  目前,香港婦女仍面對就業問題。基於經濟衰退、製造業北移內地、經濟轉型至高科技及以知識為本的活動等原因,婦女如無一技之長,往往僅被視作勞工巿場的後備資源,更會首當其衝遭受裁員之苦。她們需要照顧家庭,也許不能參加再培訓計劃。問題是她們該如何適應經濟轉型,不致在個人發展上停滯不前?這問題相信非單靠立法可以解決。

香港的人權發展

  兩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公約保障了包括平等的基本人權。這兩條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雖然英國於1976年把這兩條人權公約延引至香港實施,但是在1991年之前,並沒有透過一般立法程序實施公約。當時我是私人執業律師,曾為一名委託人就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歧視婦女的政策,提起司法覆核程序。根據當時的政府政策,香港的男性居民可以輕易申請妻子以家屬身分來港團聚,而女性居民如果申請丈夫來港團聚,則一般不獲批准。雖然法院表示同情我的委託人,但判定除非《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通過法例實施,否則處長不受國際義務約束。

  1991年6月8日,我們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令適用於香港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條文得以依法在香港的法院執行。《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源自《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六條,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保護不受歧視。法律應保證所有人得到平等、有效的保護,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或其他身分而生的歧視。

  隨�茩輕鉿^歸中國,我們的憲制文件《基本法》於1990年4月頒布,並於1997年7月1日實施。《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規定抵觸。因此,《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的條文,包括不得因性別而生歧視的保證,妥善地收納在我們的憲法文件內。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兩性平等不單是崇高的理想,更是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行的憲制規定。

  1995年是爭取婦女權益的重要一年。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於1995年9月在北京舉行,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香港在同年7月制定了《性別歧視條例》,訂明在包括僱傭、教育和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等特定範疇,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歧視的行為均屬違法。條例也訂明性騷擾為不合法行為,任何人如施行歧視性的做法或發布歧視性的廣告,即屬違法。受屈人士可在區域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民事補救:包括給予損害賠償、頒發重新僱用的命令和擢升命令。

  《性別歧視條例》也規定成立獨立的法定團體-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負責的工作包括透過公民教育和各種途徑,消除歧視和促進兩性間的平等。平機會於1996年5月正式成立,於同年9月開始運作,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及其他條例,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處理投訴,檢討條例的運作情況,以及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96年10月14日延引至香港實施。在互換外交照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公約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繼續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區政府在1998年8月向聯合國提交第一次報告。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1999年2月在紐約開會時,審議該份第一次報告。我很高興告訴大家,委員會普遍滿意公約在香港的執行情況。不過,委員會關注香港缺乏高層中央機制,發展和統籌以女性為對象的政策和長遠策略,以確保公約有效執行。

  特區政府因應委員會的建議,於本年一月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以認定婦女的需要和處理婦女所關注的一切問題。委員會擔當關鍵角色,制定長遠目標和策略,致力促進婦女自我提升能力,盡展所長。在制定政策和目標時,定當考慮婦女的意見。衛生福利局將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和行政支援,履行公約所規定的責任。

  香港特區對公約並不只尚空談。就以終審法院在最近的居留權案件中的裁決為例:法院在裁定那些案件時,剔除了《入境條例》中規定非婚生子女只可以依據母親而不可依據父親而享有居留權的條文。特區政府尊重法院的裁決,並已經修訂有關條例。

改善婦女人權的工作

  我們當然還有地方可以繼續求取進步。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法律,以確保人人平等。例如律政司現正研究兩項立法建議,希望藉此為涉及刑事司法訴訟的婦女提供更佳保障。這兩項建議關乎強姦配偶罪,以及在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被強制作證的問題。去年,政府修訂法例,以減低性罪行案件受害人在刑事審訊程序中所受的威脅及創傷,並廢除佐證規則。這些規則源於對指稱被性侵犯女性的無理懷疑。

總結

  我希望各位對香港婦女權益的發展已經有所了解。婦女約佔香港人口一半、勞動人口的四成及管理階層的三分之一。政府13位行政會議成員中,四位為女性。60名立法會議員中,女性超過一成。公務員隊伍的署長級人員中,女性佔19%,24名主要官員中,也有六位為女性。婦女參與經濟及公共事務,正好反映香港迅速發展為金融商貿中心的同時,香港的婦女權益也取得了明顯進步。婦女對香港的繁榮作出各方面的貢獻,她們既參與塑膠花、成衣、玩具、假髮等令香港聞名於世界的工業,更有些成為國際企業家。婦女享有權益,令她們可以在金融、社會和政治方面對香港的發展作出貢獻。同時,人權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政府更有責任向市民交代,施政也要更具透明度,從而讓人民能夠盡量自我發展。過去半個世紀的法律改革反映了社會需要,更同時影�鄋懋|。提高婦女權益並不代表男性權益受損,卻是推動了人權的整體發展。這些發展需要堅毅的意志和不屈不撓的精神和謀劃策略,並有賴國際社會、政府和非政府團體的同心協力。

  多謝各位。

完

二○○一年三月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