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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四題:轉職教師薪酬已有既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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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楊耀忠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一宗投訴,一名資深高級學位教師由一所直資中學轉職到一所資助中學擔任學位教師後,所得薪酬相當於現時新入職學位教師的起薪點,再加上按他被認可的經驗獲遞加的增薪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當局在1999年公務員入職薪酬檢討後,把新入職的學位教師的起薪點由總薪級表第17點降至12點,為何當局在計算現職高級學位教師,轉往另一間學校擔任屬較低職級的學位教師的薪酬時,以新入職教師的起薪點作計算基礎;

(二) 有否評估上述做法是否違背教育署所公告的"積極鼓勵教師可轉往另一所學校任教"政策;若評估為沒有違背,理據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修訂現行規定;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直以來,任何官立及資助學校聘用的教師,無論是新入職或轉職,其薪酬都是根據當時有關職級的起薪點為基礎,再按認可工作經驗及專業資歷加上增薪點,但以該職級的頂點為上限。

  這個制度存在多時亦行之有效,既貫徹衡工量值的原則,亦確保有關教師的相關學歷及工作經驗在轉職時獲得認可。

  政府於二零零零年接納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把教育主任的薪點由總薪級表第17點調低至第12點。新的入職薪酬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及內部轉職人員。教育署已於去年六月發出行政通告,詳列新入職及由其他類別學校轉往資助學校任教教師的薪酬安排。

  教育職系實施新的入職薪酬制度時,政府為三類教學職系的教師(即教育主任/學位教師、小學學位教師和文憑教師)作出了特別的轉職薪酬安排,以鼓勵教師的流通。根據這項特別安排,當一位在官立、資助或其他接受津貼的學校(註)任教的教師,轉往另一所官立或資助學校時,如服務並無中斷,而現行薪酬高於新職位當時的起薪點加上按認可經驗獲遞加的增薪點,可在轉任新職位後繼續支取現有的薪酬,但以新職位的頂薪點為上限。

  以一個有三年認可教學經驗,但並無認可專業資歷的資助學校學位教師為例,其轉職時的原有薪酬應為總薪級表第20點(即入職時學位教師的起薪點第17點加3點)。如他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轉往另一所資助學校,同樣擔任學位教師,以當時學位教師的起薪點(即總薪級表第12點)計,加上認可經驗增薪點(即三年的經驗,加3點),其新職位的薪酬本來應定於第15點。但由於該教師是轉任同等職級的教師,因此可根據有關的特別轉職薪酬安排,在轉任新職位後繼續支取現有薪酬,即總薪級表第20點。

  但如果教師在轉職時,是由學位教師職系轉任非學位教師職系,或由較高級職位轉任一個較低職位時,由於該教師的職責已有根本性的改變,因此不能繼續支取原有的薪酬,而會以一貫計算新入職及轉職教師薪酬的原則,以釐定轉職後的薪酬,即以新職位當時的起薪點,加上認可經歷增薪點,並以新職位的頂薪點為上限。

  以一個有十七年認可教學經驗(包括四年高級學位教師的經驗),並有認可專業資歷的資助學校高級學位教師為例,其轉職時的原有薪酬應為總薪級表第三十八點(即高級學位教師的起薪點第34點加4點經驗,即是四年經驗)。當他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轉往另一所資助學校擔任學位教師時,應以當時學位教師的起薪點(即總薪級表第十二點),加上認可經驗(即17點)和專業資歷(加2點)的增薪點(共十九點),以釐定其新職位的薪酬,即第31點。由於該教師是轉任較低職級的教職,有關的轉職薪酬特別安排並不適用於該教師,因此該教師的薪酬應為第31點。

  政府為照顧教育界的需要,已在整體政策中作出適當的特別安排,亦平衡了各方面的考慮。政府目前無意修訂現行的規定。

(註) 這些學校包括按位津貼、買位和直接資助學校。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