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第八題:內地中醫申請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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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勞永樂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家商業機構替一批內地中醫成功向當局申請來港參與一所大學進行的臨床科研工作,但在該批中醫抵港後,該機構安排他們全職行醫賺取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以何準則審批境外中醫在本港專上院校從事臨床研究的工作簽證申請,該等中醫須具備甚麼資歷及可從事的工作範圍為何;該等準則與審批其他機構提出同類申請時所採用的準則是否相同;若有不同,詳情為何;

(二) 過去兩年,當局共發出了多少個該等工作簽證;以及有否設定每間專上院校此種工作簽證的申請名額;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現時及當《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全面實施後,分別有何機制規管該等中醫在本港行醫,以及如何監察他們行醫的專業水平及操守?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不會評論個別的個案。就議員提出有關政府整體政策和措施的三個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 在審批外地中醫師於本港專上院校從事臨床研究工作簽證或進入許可的申請時,入境事務處會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從兩方面作出考慮和審查。學院方面,會審核其邀請函或聘任書上所臚列的工作範疇,是否真正與醫學有關的科研工作;所提供的整套薪酬與福利是否與市場水平相稱;及受聘期限等資料。申請人方面,會審核其履歷、學術證書、專業證書或工作證明等文件,以確定申請人的專業水平是否與所獲聘任的研究工作範疇相關,及符合聘任書或邀請函所列的要求。

  入境處亦會審核引入的中醫人才是否具備本地缺少的科研經驗和專業知識。此外,申請人必須根據《中醫藥條例》取得有限制註冊。該條例規定,本地教育或科研機構,如擬聘用非本港註冊中醫為該機構進行中醫藥的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可代表該人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轄下的中醫組提出申請,給予該人有限制註冊。有關中醫必須向中醫組提供資料,證明他已圓滿地完成一項中醫組接納的中醫本科學位執業訓練課程或同等課程;及具有足夠和相關的全職中醫藥臨床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執業經驗。有限制註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但可申請續期。中醫組已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本地五所大學可為其擬聘用從事臨床教學或研究的人士提出有限制註冊申請,即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

  如申請獲得批准,有關中醫必須在有限制註冊上指明的機構內進行指明的臨床教育或科研工作,而不可在其他機構作中醫執業。

  正如上文所述,祇有刊登在憲報上的機構,才可向中醫組為其擬聘用的非本地註冊人士提出有關有限制註冊的申請。入境事務處對所有合資格機構提出的同類申請所採用的審查準則是一致的。

(二) 入境事務處並無就申請簽證或進入許可來港在專上院校從事臨床研究工作的人士作出細分統計。另由於入境事務處於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零年分別共發出了約一萬五千個及一萬九千個工作簽証或進入許可,故未能逐一翻查檔案提供有關數字。此類工作簽證或進入許可的申請,是不設限額的。

(三) 獲中醫組批准有限制註冊的中醫,必須遵守中醫組就該中醫的工作而指明的條件及限制,包括只可在指明的教育或科研機構進行指明的中醫藥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不可在其他機構作中醫執業。此外,這些中醫的專業水平及操守將受管委會所制定的註冊中醫專業守則所規管,有關守則將於短期內實施。違反守則或有專業上失當行為的中醫,可被中醫組進行紀律處分,並拒絕其有限制註冊續期申請。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