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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僱主拖欠僱員薪金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勞工處共接獲多少宗此類個案(僱主無力償債的個案除外),而該等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為何;及
(二) 上述(一)項的該等個案中,僱主被勞資審裁處裁定確實拖欠僱員薪金的個案數目;有關僱主遵從和沒有遵從勞資審裁處就其拖欠薪金所作命令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成功檢控不遵從有關命令的僱主的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
(一) 在過去三年,勞工處共處理二萬五百五十五宗有關「不支付工資」的申索個案。該處並沒有備存個案涉及的僱員人數的數字。
這個統計數字已包括了所有在僱員提出投訴時指稱僱主沒有按法例規定支付薪金的個案。該處並沒有就僱主不支付薪金的原因,如僱主無力償債或故意拖欠薪金等,再進行統計細分。
(二) 在過去三年,勞資審裁處處理了共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宗有關申索欠薪的個案。由於審裁處並沒有追查和統計裁定的結果,因此並沒有僱主被審裁處裁定確實拖欠僱員薪金的個案數目。
但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的規定,勞資審裁處最後裁斷或最後命令,於區域法院登記後,可作為區域法院的判決而予以強制執行。
跟據《區域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規則》,區域法院可發出多種命令,包括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命令債務人的銀行把債務人的存款支付給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土地或土地權益施加押記,限制債務人離開香港等等,以有效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
據司法機構的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區域法院共發出八百零五個與強制執行勞資審裁處裁斷或命令有關的命令。由於司法機構並沒有就所涉的申索分類,因此並沒有區域法院為強制執行勞資審裁處支付欠薪的裁斷或命令而發出的命令的數目。
完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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