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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十一名首長級官員的英文職稱將於明日(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更改,以符合國際上採納的禮儀安排,以及適當地反映有關官員的地位、職務和責任。
民航處處長的英文職稱Director of Civil Aviation (DCA) 和副處長英文職稱Deputy Director of Civil Aviation (DDCA) 將分別更改為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 和Deputy 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 五名助理處長的新英文職稱則為Assistant Director-General,至於四名航空交通副總經理的英文職稱 Deputy Air Traffic General Manager 亦會更改為Chief Air Traffic Control Officer。
該處發言人解釋說:「民航處處長和副處長作為處內最高級的兩名官員,是代表香港與其他航空當局、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與民航有關機構聯繫的主要官員。民航處過往與這些組織往來的經驗顯示,處長和副處長的英文職稱未能適當反映他們的地位、職務和責任。」
「許多民航當局最高級的兩名官員的英文職稱都分別是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和Deputy 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而Director和Deputy Director 的職稱則往往為分科主管所採用。職稱不當對公務的順暢執行構成影響,例如在出席國際議會、小組會議和儀式時。」
「現時有六十多個民航當局把首長名為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包括英國、德國、法國和由日本等主要國家,以及國內、新加坡、馬來西亞和越南等香港鄰近當局。香港是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新職稱可更佳地反映香港在國際民航界的地位。」
民航處處長和副處長的中文職稱將維持不變。
完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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