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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關於內地女子持雙程證來港從事賣淫活動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本年一月至今,警方在西九龍拘捕涉嫌賣淫的女子數目為何;本地及來自內地的女子佔該數目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 會否修訂法例,加重內地女子來港賣淫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由本年一月至十二月初,警方在西九龍區共拘捕涉嫌從事賣淫活動的女子共3 236名,有關數字如下:
人數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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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居民 465 14.4
內地女子 2 470 76.3
其他 301 9.3
—— ————— ———
總數 3 326 100
(二) 若發現內地女子來港從事賣淫的非法活動,警方將採取拘捕行動,並視乎情況而提出檢控。由內地來港的娼妓最常犯的其中一項罪行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以及監禁六個月。視乎個別案件的案情及犯罪者屬初犯或重犯,大部份被定罪的人會被判罰款,或監禁少於三個月。
如有關娼妓被證實違反逗留條件(例如訪港旅客),或屬非法逗留本港,警方與入境事務處可以分別引用《入境條例》下的「違反逗留條件」及「非法逗留本港」兩項罪行對該類人士作出檢控。「違反逗留條件」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非法逗留本港」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在被定罪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中,大部份被判監禁緩刑(75%)、或即時監禁由七日至九個月不等(24%),其餘1%是被判罰款或罰款加緩刑。
我們認為上述法例中就有關罪行所訂明的最高刑罰,對內地來港賣淫的女子已有足夠的阻嚇作用。我們暫時並沒有計劃修改有關賣淫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完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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