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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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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的政府僱員的勞工權益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一年,當局接獲多少宗由該等僱員就其僱用條件作出的投訴,並按投訴事項及處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僱員的投訴獲公正、公平及妥善處理;

(二) 鑒於該等僱員並非公務員,當局會否考慮擴大《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至包括該等僱員,以保障該等僱員的權益;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授權勞工處及賦予勞資審裁處法定權力,以處理此等投訴;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政府部門除了聘請公務員作為常額編制人員外,亦會不時以臨時或短期合約的形式,聘用一些不屬於公務員編制內的員工,以應付短期或非全職的服務需求。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請的人員,亦屬政府僱員。

  儘管現時《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我想強調,政府一貫的明確政策是,政府僱員的聘用條件不會遜於《僱傭條例》。我亦想指出,所有政府僱員,不論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均可透過現有的渠道,就有關聘用事宜以至其他事項提出投訴。政府僱員可以向部門首長投訴,亦可以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甚至更高層投訴。

  有關提問的各項,我回覆如下:

(一) 政府僱員的投訴,不論書面或口頭投訴,均會按既定的程序處理。員工投訴程序於公務員事務局的有關通告中列明,投訴會予以保密,亦會由獲授權的人員進行調查、報告,以及回覆,以確保投訴獲得公正、公平及妥善處理。如投訴人對部門處理投訴的結果不滿意,公務員事務局亦會跟進調查,並於有需要時協助調解。

  根據部門紀錄,在過去一年,當局共接獲三十一宗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出有關聘用事宜的投訴,其中二十八宗個案經已透過調解和磋商獲得適當處理。這些投訴個案的分類和處理結果列於附表。資料顯示現行的投訴渠道運作良好。

(二) 雖然《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但政府的政策是政府僱員的僱用條件,均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而對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有關聘用條件乃參照《僱傭條例》的規定而制訂,並載列於聘用合約內,有法律效力,對政府具約束力。

  現時部門處理政府僱員有關聘用條件的投訴時,遇到有關《僱傭條例》或其他勞工法例的規定或合約條款的問題,會徵詢勞工處的意見和法律意見,以確保所有聘用條件,均不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並確保政府已充分履行聘用合約內所訂明的責任。因此,我們認為現階段並無迫切需要將《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政府僱員。

(三) 勞工處現時其中一項主要功能,是為非政府機構的勞資糾紛,提供一個中立的調解角色。而勞資審裁處則作為一個法定、具法律效力,以及簡便快捷的勞資糾紛審裁機制,處理經勞工處調解後仍未能解決的非政府機構勞資糾紛。

  現時政府內部已有渠道供政府僱員就聘用條件作出投訴,我們亦鼓勵部門盡量透過有效溝通和直接磋商,解決有關聘用條件的糾紛。公務員事務局亦可以處理和跟進政府僱員就聘用條件的投訴,並與部門磋商和作出調解。因此,我們認為現階段並無必要以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取代現時運作良好的政府僱員投訴機制。勞工處一向專責調解非政府機構勞資糾紛,並不適宜介入涉及政府僱員聘用條件的投訴,以免產生角色混淆。

  我亦想強調,除了透過政府內部現有的申訴渠道外,任何政府僱員亦有權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就有關聘用條件提出訴訟或索償。

附表

──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有關聘用條件的投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年十一月)

投訴個案類型      個案數目   處理結果(個案數目)

工資計算         1     經調查發現因技術問題引致錯誤,部

                   門已即時作出更正(1)

不合理解僱        2     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解釋被解僱的原

                   因乃因工作表現未如理想(1)

                   投訴於2000年11月接獲,現正

                   處理中(1)

逾時工作津貼       1     投訴人已向勞資審裁處提交個案,公

                   務員事務局正與部門就個案作出跟進

                   (1)

假期/休息日工資計算   2     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解釋假期/休息

                   日工資如何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

                   和合約條款計算(2)

病假工資計算       1     部門已因應個案的特別情況向投訴人

                   發放病假工資(1)

約滿酬金的安排      3     投訴出於誤解,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

                   解釋發放約滿酬金的安排(2)

                   投訴於2000年11月接獲,現正

                   處理中(1)

不再獲聘用        4     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解釋不再聘用的

                   原因(4)

新合約的薪酬/福利安排  9     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解釋薪酬/福利

                   調整的有關安排(7)

                   部門已因應個案的特別情況,調整投

                   訴人的聘用條件(1)

                   不具名及資料不全的投訴,部門無法

                   處理(1)

醫療福利         1     部門已向投訴人詳細解釋非公務員合

                   約並無提供一般醫療福利(1)

發放薪酬的時間      7     經調查發現因技術問題引致錯誤,部

                   門已即時作出更正(6)

                   不具名投訴,經調查後並無其事

                   (1)

政府接獲的個案總數  : 31宗

已獲處理的個案數目  : 28宗

尚在處理中的個案數目 : 3宗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