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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二月八日)在憲報刊登三條有關電力條例的修訂規例,調整在該條例下有關電業承辦商、發電設施、認可核證團體和認可製造商的註冊費用,同時亦調整由機電工程署署長為固定電力裝置定期測試證明書的加簽費用。
三項修訂規例如下:
(甲) 2000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
(乙) 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規例;
(丙) 2000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說:「由於最新的成本結算資料顯示現行五項收費有減費的空間,故政府草擬2000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建議把現行收費減低百分之一至十七。」
他說:「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規例及2000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則建議將三項現行收費調高百分之七至十,該三項收費自一九九七年以來均未有調整。」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費用和收費的水平應大致上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在二○○○年六月十九日曾就以上各項收費調整事宜諮詢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委員沒有反對以上收費調整的建議。
修訂規例將於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若立法會對建議並無異議,新收費將於二○○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完
二○○○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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