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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黃成智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答覆:
問題:
現時,僱主無須為受僱少於60日(以下簡稱“短期”),但不屬"臨時僱員"的員工作出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計劃供款。鑒於有受公帑資助的非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簡稱"福利機構")聘用短期合約員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在本年4月1日之前及之後的半年內,分別有哪些福利機構曾與僱員簽訂短期僱傭合約,以及所涉及的職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 有何措施保障福利機構的短期合約員工的權益,包括他們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享有的權益;及
(三) 有否研究福利機構可否藉採用不連接的短期合約,逃避作出強積金計劃供款的責任;若研究結論為可以,當局有何對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2000-01年度,社會福利署撥款給予181間非政府機構屬下的受資助職位約共28,000個。在現行的津貼制度下,各機構可按照其服務單位的需要,運用撥款及依照認可的職級和數目,聘用長期、短期或臨時的員工。至於機構採取何種聘用合約模式,乃屬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部份,機構在這方面有自主權,無須向社署申報屬下員工的合約形式。因此,社署並沒有存放各機構以合約聘用員工的資料。
(二) 社會福利署已向所有受資助機構發出通告,包括將會參加整筆撥款資助模式的機構,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實施後,必須按照法例,履行僱主的責任。有關公積金供款開支,在現行制度下,可列入資助的認可項目。至於在整筆撥款的情況下,實報實銷的安排,將會繼續維持在二千年四月一日在職的認可員工。在該日後入職認可職位的員工,社署會提供6.8%僱主供款額。此外,社署給予的公積金撥款金額,只可以運用在公積金的開支上,任何未使用的有關餘款,必須保留在指定的公積金帳目內,不可作其他用途。就以上的安排,社署相信受聘於各福利津助機構職位的員工,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應享有的權益,是可以得到保障。另外,作為福利津助改革的一部分,我們將要求非政府機構加強管治及管理功能,機構在運作時須確保良好管理行為,包括符合有關法例的要求,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僱傭條例》,等。
(三)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附表1第I部第7項豁免受僱為期不足60日的僱員為強積金供款("臨時僱員"除外)。有關豁免條文在今年六月經立法會批准後作出修訂,清楚界定這項豁免條文不適用於受僱超過60日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見《僱傭條例》第3(1)條。要界定一份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必須參考《僱傭條例》附表1。若僱主以間斷的短期合約方式僱用員工,未必可以逃避為強積金供款的責任,因為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的規定,與同一僱主訂立數張不相連的合約,不一定會中斷僱傭合約的連續性。根據《僱傭條例》第3(2)條,在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議中,僱主須承擔證明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的舉證責任。法庭所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除此之外,在現行津貼制度或整筆撥款的情況下,社署已作出公積金開支撥款的各項安排,保障以各種不同合約受聘的員工,我們相信各機構絕對無理由逃避公積金的供款責任。
完
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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