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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指引提醒學校收受捐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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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楊耀忠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就學校當局以及其教職員收受學生午膳、校服及文儀用品供應商的捐贈事宜,向官立及受公帑資助的學校發出指引;以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各學校遵守該等指引;及

(二) 過去五年,教育署收到學校申報收受了學生午膳供應商的捐贈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所有受公帑資助的學校*(註)的教職員須受《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管。根據該條的規定,學校教職員若未得僱主批准而接受利益,作為辦理或不辦理某項與學校有關的事宜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官立學校的教職員,則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規管。根據該項條文,如他們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

*(註) 受公帑資助的學校指資助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按位津貼學校、買位學校及英基學校協會屬下的學校

  此外,《資助則例》概略列載資助學校在接受利益及捐贈時應該依循的原則。《資助則例》並列明,若資助學校校董會接受任何捐贈,該等捐贈必須只用於和學校有關或教學的事宜。

  除此之外,教育署(教署)在徵詢廉政公署的意見後,已向受公帑資助的學校發出兩套指引。第一套指引名為《接受利益及有關事宜的一般指引》,列載學校在決定應否接受利益和捐贈時所須考慮的因素,以及提醒學校不得索取任何利益。另一套指引名為《有關選擇課本的程序及學校接受出版商捐贈的指引》,提醒學校注意在選擇課本時可能引起的貪污情況,並指示學校如何避免該等情況發生。

  為確保學校遵守有關指引,所有資助學校每季均須向教署申報已接受的利益和捐贈的詳情。如教署認為學校不宜接受該等利益和捐贈,便會要求校方把捐贈退回捐贈者。

  上文提及發給受公帑資助學校的指引,大致上亦適用於官立學校。為確保學校遵守有關指引,官立學校須定期向教署申報已接受的捐贈之有關資料。

  此外,政府不時向各部門和公務員發出有關接受利益和捐贈的指引。由於官立學校是政府機構,其教職員為公務員,故兩者均須遵循有關指引。教署定期審核官立學校的內部記錄時,會查察學校在接受利益和捐贈方面的記錄,確保校方確已遵從有關指引。官立學校教職員若違反相關的公務員指引,亦可能須接受紀律處分。

  教署設有防止貪污小組,成員包括廉政公署的代表。該小組定期開會討論及辨識在防止學校貪污方面有待檢討的地方,以及就一般防止貪污的事宜提出建議。教署亦與廉政公署合作,為學校舉辦採購服務及物品程序研討會。此外,有關學校接受利益的資料,已上載教署網頁,供學校參考。

(二) 一如上文第(一)段所述,官立學校和資助學校都必須向教署申報已接受的利益和捐贈的詳情。教署會把這類記錄保存兩年。

  根據教署的記錄,在過去兩年,學校申報收受了午膳供應商的利益和捐贈的個案共一百三十二宗(中學有七十三宗,小學則有五十九宗)。午膳供應商的捐贈主要用作資助學校活動和家長教師會的活動,以及購置學校家具和器材。

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