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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於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現時可引用那些現行條例,檢控澆溉盆栽時滲出泥水或傾倒v水於戶外,因而對他人做成滋擾的家庭住戶;及
(二) 那個部門負責執行該等條例,以及該部門在過去三年提出的檢控數字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任何人士如容許盆栽滲出的泥水排放到處所之外而構成滋擾,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2(1)(a)條被檢控。一般程序是由食物環境壎芵p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他在指定期限內作出改善。如果他不遵從該通知的規定,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以及在該罪行持續干犯期間,每天加罰二百元。
此外,任何人士如果將垃圾,包括污水,傾倒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公用部份,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4(1)條,即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二) 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負責就《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2(1)(a)條下的滋擾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如有關人士不遵守通知內的規定,食物環境壎芵p會採取跟進的執法行動。過往三年,由於有關人士在收到食物環境壎芵p職員或在公共屋h內的房屋署職員的口頭警告後,都會作出改善,所以並沒有任何人士被檢控。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條的主要執行部門為食物環境壎芵p、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在一九九七年,共有三萬七千四百一十八宗檢控個案,在一九九八年有四萬三千七百四十九宗,在一九九九年有三萬三千七百九十四宗。這些檢控數字包括所有有關被拋棄的垃圾和廢物種類的個案。我們並沒有按垃圾和廢物的種類把檢控個案作分類統計。
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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