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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起,政府與合約僱員簽訂的聘用合約均訂明,僱員在合約屆滿後可得的約滿酬金,須扣減政府為該僱員在合約期內已作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供款。不少受公帑資助的機構亦跟隨該做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各官立中、小學的合約僱員中,受該條款規限的人數;該等僱員可否拒絕接納該條款;
(二) 是否知悉,各間受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和其他機構,分別有多少名合約僱員受該款規限;及
(三) 鑒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僱主須「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供款」,當局認為該聘用條款沒有違反此項規定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部門聘請合約僱員,除了給予底薪外,也會考慮市場狀況、僱用條件是否有吸引力,以及僱員並無退休金福利等因素,以決定應否給予約滿酬金和約滿酬金的水平。因此,約滿酬金已有退休福利的成分。
為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中起,政府與新聘僱員及約滿僱員所訂的合約,對約滿酬金已有適當安排:合約僱員所得的約滿酬金,連同政府的強積金供款,相等於該僱員在合約期間實任有關職位所得底薪總額的一個訂明百分率。
約滿酬金是合約圓滿完成後可得的酬金。政府發給合約僱員的約滿酬金,以及為該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都是根據有關的僱員合約條款安排,並從政府經費撥出,絕對不會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
至於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前訂立而未屆滿的合約,政府會根據強積金法例的規定為有關僱員供款,亦會按照合約所訂水平發放約滿酬金。此外,政府會為那些未能享有約滿酬金的短期或兼職僱員,作出法定的強積金供款。
我剛才已交代了政府配合強積金法例的實施,為合約僱員所作的供款安排。現在讓我回答有關的三項提問:
(一) 現時在各官中、小學受僱的教職和非教職人員,有三百六十九人的聘用合約採用了新訂的約滿酬金條款。他們有合約責任遵守合約載列的所有條款。
(二) 在八間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受僱的教職和非教職人員,有三千八百二十九人的聘用合約採用了新的約滿酬金條款。這八間院校包括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嶺南大學和香港教育學院。
根據我們現時搜集得到的資料,受僱於法定機構的僱員,有五千零五十七人的聘用合約採用了新的約滿酬金條款。這些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廉政公署、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職業訓練局、立法會秘書處、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旅遊協會、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康體發展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消費者委員會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至於其他公帑資助志願機構的合約僱員,我們沒有有關的合約資料。
(三) 政府作為僱主,在每個供款期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7A條的規定,為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均從政府經費撥出。僱員合約圓滿完成,政府會依照合約條款,發放約滿酬金。有關新訂合約的約滿酬金安排,當局已徵詢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意見和法律意見,這項安排並無抵觸《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
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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