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僱主不可因推行強積金而削減僱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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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將於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勞工處處長提醒僱主不可在未經僱員同意下,試圖藉著更改工資結構及其他僱傭條款,以逃避他們在強積金下的供款責任。

  勞工處處長陳甘美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說:「勞工處對於有僱主被指削減員工法定和合約上的福利非常重視。僱主若未徵得僱員同意,擅自削減僱員的工資及他們現時享有的福利,可能觸犯《僱傭條例》。」

  「我們如有足夠證據,會向觸犯法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未經僱員事先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就僱主不合理地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提出補償申索。僱員可取得的補償,包括獲僱主以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聘用或由僱主支付終止僱傭金予僱員。

  勞工處處長同時提醒僱主切勿非法扣減僱員的工資。

  陳甘美華說:「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只可在法例列明容許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扣減僱員工資以用作支付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是違法的。」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陳甘美華強調:「僱主不能藉著更改工資的結構,以減少他們在《僱傭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責任承擔。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所有報酬和津貼。《僱傭條例》下僱員可享有的各項權益,包括假期工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均根據這個工資定義來計算。

  她指出:「僱主不可藉著更改工資的結構和將部分工資轉為現金津貼,例如房屋津貼,以減少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方面的責任。」

  陳甘美華說,僱主亦不可在事先未徵求員工同意下,單方面把其僱員的身份轉為自僱人士。

  她續說:「根據普通法,假如僱傭合約有實質和根本上的改變,以致對僱員造成不利,可視為變相解僱。」

  「如果證實有關的僱傭關係實質不變,僱主仍須履行在《僱傭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責任。」

  「任何僱員若被僱主強迫削減現時所享有的福利、更改工資的結構,或轉變成承包人的身份時,可向我們求助。」

  「我們如收到任何此類投訴會即時為有關僱員提供協助,確保他們在《僱傭條例》和僱傭合約下所享有的權益不會受損。」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必須用自己的資金作出供款,而非從僱員處抽撥。任何僱主如沒有合理辯解,未能遵守這項供款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初犯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每次重犯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十二個月。

  另一方面,陳甘美華透露勞工處將推出新一輪的宣傳活動,以提高僱主和僱員對《僱傭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認識。

  勞工處處長將親自向各大僱主團體寄發信件,鼓勵他們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並遵守法例要求。

  勞工處亦將會印制宣傳單張,分別透過僱主團體、工會、三方小組、人事經理會、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和就業中心、民政事務處各諮詢服務中心,以及由勞工督察進行巡查時派發。

  此外,勞工處在一月份出版的「勞資透視」季刊中,將會有文章以問答形式,介紹有關事宜。「勞資透視」派發予超過十萬名僱用五名或以上僱員的僱主。所有相關資料亦會上載於勞工處網頁。

  該處並計劃在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專題研討會,介紹有關法例和有效管理策略,並透過現有的活動,包括訓練課程、講座、簡介會、工作坊和展覽,進一步推廣有關訊息。

  市民如欲查詢《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可致電勞工處熱線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廣東話按‘1’‘0’,普通話按‘2’‘0’或英語按‘3’‘0’),僱主及僱員亦可向就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尋求協助。查詢強積金事宜則可致電強積金管理局熱線二九一八 零一零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