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已遷入居所超過一年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單位業主告知本人,從未就該單位接獲徵收差餉通知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發出新落成住宅樓宇入伙紙及發出相關的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之間一般相隔多久;有否計劃縮短該段期間;若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當局未能在上述期間內發出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的個案數目,以及有否估計因而遲收差餉所引致的利息損失為何;及
(三) 鑒於首次徵收的差餉有可能包括數個季度的差餉,當局是否容許須繳納差餉的人士以分期方式繳交該筆款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28條及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第3條,就新建住宅樓宇而言,業主或佔用人須在樓宇建成後的90天開始繳納差餉。一般來說,樓宇建成指在佔用許可證即俗稱「入伙紙」發出後,就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單位而言,則指經房屋署署長簽發證明有關單位已經建成的文件發出後。因此,新落成住宅樓宇的業主或佔用人在樓宇建成後的90天內無須就其物業繳付差餉。
大部分新落成住宅樓宇的差餉繳納人會在首次徵收差餉的日期起計11個月內接獲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當中所需時間主要是用於評估新建物業的差餉及印發差餉通知書。評估工作包括量度單位面積,蒐集業主和租客的資料,分析租金情況,以及進行差餉估價工作。
差餉物業估價署在過去三年訂下發出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所需時間的目標及實際表現如下:
載列於財政預算管制 財政年度 人員報告中的目標 實際表現 ──── ───────── ──── 1997-98 12個月內發出90%的 95% 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
1998-99 11個月內發出85%的 91% 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
1999-00 11個月內發出80%(註) 92% 的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
註: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由1999-2000年度開始須每年(之前為每三年)重估所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所以將該年度的目標稍為調低。
差餉物業估價署的服務表現一直超逾所訂目標。由於未能在承諾的時期內發出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的個案數目只佔小部份,所有因此而可能引致的利息損失應不會很大。
差餉物業估價署正積極研究簡化工作程序,進一步縮短發出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的時間。不過,由於每年大約有八萬個新單位須接受差餉估價,若差餉物業估價署要大幅縮短所需時間,他們將需要相當的額外資源。儘管如此,我們仍會研究如何可以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達到縮短時間的目標。
根據《差餉條例》第22條規定,差餉繳納人必須在徵收差餉通知書上所示的限期前繳交差餉,否則會被徵收附加費。現時法例規定,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的最短繳款期限是28天,但有見及新落成樓宇的首次徵收差餉通知書所徵收的款額通常包括了數個季度的差餉款項,差餉物業估價署會將繳款期限延長至發單後第二個月的月底,以方便差餉繳納人。故新建樓宇的差餉繳納人一般會有60至90天繳交首次的差餉,視乎發單日期而定。我們認為現時的繳款期限已屬合理,我們並不建議再為差餉繳納人提供分期繳交差餉的安排。
完
二○○○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