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警方繼續秉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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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表示,警方尊重律政司對涉及六月二十六日政府總部外進行公眾集會而被捕的人士作不檢控的決定,但仍然會秉公執行公安條例。

發言人證實,已將律政司的決定通知涉案的人士或他們的法律代表。在接獲律政司的意見後,警方已就有關人等於六月二十六日的行為發出警告信,及提醒他們必須遵守法律。

  他呼籲所有公眾集會及遊行的主辦者遵守法例的規定,事前通知警方有關他們的計劃。

他說:「主辦者有需要事前通知警方,因為警方需要時間作出準備,以確保有關活動能和平及有秩序地進行,並對其它人可能產生的阻礙減至最低。」

倘若警務處處長確信主辦者有合理理由未能及早給予通知,他有權接受較短時間的通知。

發言人說:「警方的一貫政策是盡量協助所有和平的公眾秩序活動。警方亦有法定的責任保障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及規管該等公眾秩序活動。」

他說:「在規管這些公眾秩序活動時,警方需要讓參與者自由發表意見之時,其行動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或過度不便。」

「警方仍然會按照公安條例執法,至於採取什麼行動規管公眾秩序活動方面,警方在現場的指揮官會按照法例及因應每宗事件的情況作出決定。」

對違例者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又或以傳票或落案形式提出檢控。

「若事件對公眾和平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警方有可能需要採取拘捕行動,及/或驅散群眾,停止有關活動。」

「在有關的跟進調查完結後,警方可能會尋求律政司的意見,決定是否需對違例者提出檢控。」

「對所有未獲批准的公眾集會警方會因應事件的情況作個別的評估。」

「若有人涉嫌破壞公眾和平,警方有責任按法例作出調查及採取跟進行動。法治的社會要求每一個人,不論其身份,都要受到法律的規管。」發言人說。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號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