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公眾遊行不需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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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十日)指出,根據現行《公安條例》,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只須於七日前通知警方。

  至於有批評指現時主辦者必須於收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後方可舉行遊行,並謂此乃一變相的申請牌照制度,發言人說這純屬誤解。

  他解釋:「在一九九五年以前,若主辦者向警方申請後未獲發牌照而依然舉行公眾遊行,即屬違法。但根據現行《公安條例》,主辦者若在通知警方後指定時間內,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或未獲通知警方的反對,)已可視作警方不提反對,於是可以照原定計劃舉辦遊行,此舉不屬違反《公安條例》有關規定。」

  他續稱:「即使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警方一直都有權根據《公安條例》所指定的理由禁止公眾遊行。這些可作出禁止的有限權力早已存在,而現時的『不反對通知書』不會削弱市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擁有的示威遊行權利。相反,『不反對通知書』使主辦者更清楚了解警方對是次遊行的態度,應有助其籌辦遊行。」

  發言人又指出,自回歸以來至今年八月底,期間共舉行了不下六千五百宗公眾遊行及集會,而警方只曾對其中兩宗遊行及三宗集會提出反對,理由全部皆與遊行或集會的規模、時間或地點,足以導致嚴重交通阻塞或妨礙公共秩序和安全有關。

  發言人說,事實證明回歸後警方沒有對公眾遊行或集會進行政治審查,亦沒有基於個別示威活動的主題及內容,或主辦人士的背景和政治取向,而反對示威活動的進行。

  對於有批評指警方拘捕學生,而不票控他們是不依慣例,發言人解釋,就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的遊行事件,警方只是依法調查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並未作出檢控的決定,而傳票只會在有了檢控的決定之後,才會發出。

二○○○年十月十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