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建議修訂法例訂定基因測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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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七日)表示,當局將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授權入境事務處處長訂明一套基因測試程序,以核實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所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

發言人解釋,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必須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並將居權證附於單程證上方可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的居權證申請人,均須提交證據證明其聲稱與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父母子女關係。

《200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該條例草案授權入境處處長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一套基因測試程序,在處長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立他們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時,可要求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親接受基因測試。

發言人表示:「為有效處理居權證申請,基因測試程序是必須的。」

申請人或其聲稱的父母親可拒絕接受測試。根據該條例草案,處長會依據申請人拒絕接受測試一事,及由此而得出他認為恰當的不利於有關申請的推論,並在考慮過所提交的其他證據後,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

此外,該條例草案亦授權處長向申請人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以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收取基因測試費用,s定收費水平的工作將近完成。

發言人進一步詳細解釋該套由入境事務處及內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管理局)議定的基因測試程序時表示,程序主要包括:

(一) 管理局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評估申請人是否需要接受基因測試,然後把評估結果告知入境處處長。

(二) 處長會就是否需要安排基因測試作出最後決定,如須進行測試,便會通知內地當局。

(三) 內地當局接到通知後,負責抽取和測試居於內地的申請人及其母親(或父親)的細胞樣本。香港方面,入境處則負責抽取申請人居港父親(或母親)的細胞樣本,測試工作由政府化驗所進行。

(四) 內地當局與政府化驗所會交換測試結果,以便進行獨立的合併分析。

(五) 雙方亦會交換分析結果作互相核對,然後才向入境處及管理局發出測試報告。入境處及管理局會根據報告,分別處理居權證和單程通行證的申請。

發言人指出當局會採取全面多項措施,以防止任何欺詐行為及確保基因測試程序達到嚴格可靠的技術水平。這些措施包括:

(一) 申請人及其母親(父親)需要提交照片及印取指模,這些將作為日抽取細胞樣本時核證他們身份之用。

(二) 負責抽取樣本的人員須要簽名確認他們已核對申請人及其母親(或父親)的證件及指紋無誤。

(三) 負責抽取樣本的人員的上級對抽樣過程會作出監管及簽名確認。

(四) 整個抽取細胞樣本的過程,公安會有隨機抽樣進行覆檢。

(五) 內地的基因測試只會在廣東公安廳刑偵局技術處進行,而香港的基因測試則會在政府化驗所進行。

(六) 檢測機構只會按照盛載細胞樣本的保安信封上的檢測條碼,順序檢測,而不會獲悉申請人及其母親或父親的身份。

(七) 政府化驗所及入境處已派員前往廣東公安廳刑偵局技術處作了實地視察,對其技術水平有了深入的了解。我們有信心技術處已達致足夠的水平去進行基因測試。

(八) 內地對申請人及其母親(或父親)的測試結果會連同原本的分析數據一併轉交政府化驗所。因此政府化驗所可全面掌握內地機關達致有關檢測結果的過程。

(九) 廣東公安廳刑偵局技術處將會跟從政府化驗所所採用的一切程序去進行測試,為求達致兩地一致的程序,該技術處已派員到政府化驗所進行了為期五日的考察。雙方會進行模擬試測,以確保雙方的溝通及運作暢順。

至於在內地以外其他地方(即澳門、台灣或海外國家)居住的居權證申請人,他們亦須提交書面證據,證明其聲稱與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父母子女關係。如當局對他們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有懷疑,他們便須返回香港,由入境處抽取細胞樣本,交予政府化驗所測試。

入境(修訂)條例將會於九月二十九日刊憲及於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