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公布協助教師達到語文基準的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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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公布一套新措施,以提高語文教師的語文能力及專業地位,同時亦鼓勵教師不斷追求專業發展。

  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在今午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所有在職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均須於二○○五/○六學年完結前達到語文基準的要求。

  羅范椒芬說:「由二○○四/○五學年開始任教英語科或普通話科的教師,必須在入職前達致語文基準的要求。政府將與各師資培訓機構合作,提高語文教師職前培訓的成效,例如加強沉浸培訓,以及在評核畢業學生的標準中加入語文基準的要求。」

  「在此之前,學校聘請語文教師時宜優先考慮語文水平達到基本要求的人士。首次語文基準評核將於二○○一年三月舉行。」

  「政府現正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及教資會各資助院校商討,研究可否設立一套評估和檢定所有大專畢業生語文能力的機制,供僱主參考。」

  「在職教師可透過獲得豁免、參加培訓或公開評核以達至語文基準。他們將會獲得一筆培訓資助(一萬至一萬三千元),並可免費參加一次公開評核。」

  「二○○○/○一學年後新入職的英語科或普通話科教師,必須透過獲得豁免或自費參加公開評核,以達致語文基準。」

  此外,為提高英語教師的專業地位,由二○○一/○二學年開始,每所小學可將一個現有的教師職位提升為英文科科主任。政府亦會資助在職英語教師參加較高程度的培訓,以加強他們的學科知識,並會以語文能力水平第四級作為晉升英文科科主任的基本要求。

  新安排亦包括以下各個範疇:

* 在職及新入職的英語科和普通話科教師均有機會獲得豁免;

* 以不同單元形式教授課程,涵蓋不同專注範疇,幫助在職教師達到基準。教師可自由選擇最適合自己需要的課程;

* 香港考試局及教育署負責進行語文能力評核,計劃每年三月份舉行一次,對象為新入職和於外地畢業的教師;及

* 對新入職語文科教師及被調派任教語文科的教師的要求。

  羅范椒芬在評論豁免準則時表示,擁有相關學位及曾接受相關師資訓練的教師將被視為已達到語文能力水平第三級。語文能力分為一至五級,以第五級為最高。

  她解釋說:「相關學位是指課程內容的主要部分為集中於英文研究和運用的學士學位或高等教育課程,而相關的師資訓練是指以修讀英文為主而又受過英文教學實習指導的認可師資培訓。」

  「我們已制定一份名單,列出現時由本地專上院校提供的相關學位及師資訓練課程。教師的學歷如果不包括在名單列明的範圍內,可向教育署申請評審,以確定能否獲得豁免。」

  「我們估計約有三千五百名英語教師符合資格獲得豁免。」

  她補充說:「四月份公布有關普通話科教師的豁免準則維持不變。」

  羅范椒芬表示,因應個別教師的培訓需要,修讀英語及普通話語文基準培訓課程的單元數目,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她說:「我們將鼓勵培訓機構採用多元化學習模式,包括採用遙距學習和網上學習,以及提供深造課程,進一步提高教師的語文能力、學科知識和教學技巧,以協助教師超越基本要求。」

  「培訓課程將對學員持續進行進展性和總結性的內部評估,以確保他們擁有相當於語文基準要求的技巧及能力。」

  「當局將成立一個標準調控小組,監察有關培訓機構的培訓質素和評估水平。我們亦鼓勵教師經常向培訓導師反映意見。」

  羅范椒芬表示,目前已收到二十五份主要來自本地及海外專上院校的培訓課程建議書。這些院校每年可提供三千至五千個英語培訓學額及三千至五千個普通話培訓學額。

  她說:「我們希望於十月底完成首批建議培訓課程的評審工作和認可程序,並於十一月公布培訓課程的詳細內容,讓教師選擇修讀的課程。我們預計首批課程將於二○○一年年初開課。」

  在語文能力評核方面,羅范椒芬表示,評核的主要對象為新入職的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包括在外地畢業的教師及有意投身教師行業的市民。在職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亦可參加公開評核,以測試他們的語文水平。

  羅范椒芬指出,長遠來說,政府希望師資培訓機構在學生畢業評核試內加入語文能力測試。

  羅范椒芬強調,在職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可透過獲得豁免、參加培訓或語文能力評核三項途徑達致語文基準。

  她說:「在職教師可自行決定透過何種途徑達致語文基準,校方不應強迫教師透過某一種途徑達致基準。」

  「在職教師包括在二○○○/○一學年新入職的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

  政府將為所有官立、資助、買位計劃、按位津貼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在職語文教師,提供一項培訓資助及一次免費的公開評核。

  在職非英語科或普通話科教師,如在二○○一/○二至二○○三/○四學年期間被調派任教該兩項科目,必須於二○○五/○六學年結束前,透過前述三項途徑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達致語文基準。他們亦可獲得培訓資助。」

  她說:「但是,在二○○四/○五學年被調派任教這兩項科目的教師,必須於任教有關科目前,透過參加公開評核達致語文基準。」

  「至於那些於二○○一/○二至二○○三/○四學年新入職的教師,如須任教英語科或普通話科,必須於兩年內透過獲得豁免或參加公開評核達致基準,惟他們須自行支付有關費用。其他教師如在二○○四/○五學年前被調派任教該兩項科目,亦同樣須於兩年內達致語文基準的要求。」

  「我們考慮到新入職教師工作量沉重,同時在首年須面對巨大的工作壓力,所以已將達致基準的期限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至於由二○○四/○五學年開始調派任教英語科或普通話科的教師,以及在二○○四/○五學年才入職任教該兩項科目的教師,如果他們並未獲得豁免,均須在任教有關科目前參加公開評核,以達致基準。他們亦須於任教有關科目的首年內達致課堂語言運用的基本水平。」

  羅范椒芬表示,獲得豁免的在職教師可獲得一項一筆過的培訓資助,讓他們繼續進修深造課程,進一步提高語文水平、學科知識及教學技巧。

  總結以上各項安排,各類教師分別須在以下期限內達致語文基準:

* 由二○○四/○五學年開始 ── 任何開始任教英語科或普通話科的教師,均須於任教有關科目前達致基本語文能力水平。(課堂語言運用評核則於任教有關科目第一年內進行。)

* 在二○○五/○六學年結束前 ── 二○○○/○一學年所有在職常額英語科或普通話科教師、於二○○一/○二至二○○三/○四學年期間被調派任教英語科或普通話科的在職教師,以及於二○○一/○二至二○○三/○四學年期間新入職的英語科或普通話科教師。

  羅范椒芬亦公布下列提高學校語文科教與學成效的措施:

* 由二○○一/○二學年開始,每間小學可提高一個職位的等級,以領導校內英語課程的發展。擔任這個職位的教師除了須具備有關的能力外,其語文能力亦應已平均達到第四級水平。全港學校可獲提升的職位共有七百二十五個,所需的額外款項為一億三千五百萬元。這筆款項有待財務委員會批准;

* 各中學日後委任的英文科科主任,亦須達致平均語文能力第四級;

* 語文基金已預留款項,資助每間學校提名一位教師報讀有關英語語言體系及語文運用的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

  羅范椒芬重申,提升語文教師的語文能力是政府改善學生語文能力的整體策略中一項主要工作。由一九九七年起,政府每年均投放大量資源,以提高語文教學的成效。

  她說:「語文基準為評估教師的語文能力提供了一個客觀的參考標準。任何標準都需要有一套量度的機制。」

  「我們的目標是確保所有語文教師能達到最基本的語文能力水平(第三級)。我們亦鼓勵教師努力超越基準,及通過參加培訓課程提高學科及教學方面的專業水平。」

  「我希望再次強調,設立語文基準,並不是要求教師『重新考牌』。在職教師參加語文能力培訓或評核的成績,不會影響他們的註冊。」

  「我們在衡量學生和教師的利益後,認為以五年時間推行語文基準計劃,是符合實際情況與需要的。」

  市民可向教育署查詢有關語文基準的安排,電話:二一二六 五二八五,傳真:二一二三 一二二九及電郵(1bed@netvigator.com)。他們亦可瀏覽教育署網頁(http://www.info.gov.hk/ed),了解有關安排。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