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男子因無牌駕駛電動小型電單車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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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九月十四日)提醒市民,無牌駕駛電動小型電單車會觸犯法例。

警方於一名十九歲男子在本月初因有關控罪被裁定有罪而作出是項呼籲。該名男子在上月(八月)在大埔寶鄉街因有關罪行而被捕。

他其後被控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未領有執照而駕駛、駕駛沒有購買保險的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防護頭盔等罪名。

被告在九月五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應訊,被罰款八千元及十八個月內不准申請駕駛執照。

警方發言人重申會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遏止有關違法活動。

發言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一)(A)條,電動小型電單車屬於電單車類別,故此須要申請牌照方可在道路上行駛。」

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未領有牌照的電動小型電單車,會觸犯「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的罪行。

而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該類車輛,而未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會觸犯「未領有執照而駕駛」的罪行。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七號

二○○○年九月十四日(星期四)

晚上七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