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0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將於明日(八月一日)起生效。該修訂條例對僱員因工死亡的補償作出多項改善,並提高僱員補償條例下罰則的罰款額。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修訂條例為沒有爭議的致命工傷個案提供額外的解決途徑,勞工處處長在這些個案中可裁定有關的補償申索,並就裁決發出證明書。
發言人解釋:「現行法例規定所有因工死亡的補償申索須由法院作出裁決,由處長裁定補償的新機制能為因工死亡僱員的家屬提供額外的解決途徑,有助節省訴訟費及縮短個案的解決時間。」
發言人補充說,在修訂條例下,死亡補償會全數支付予死亡僱員的家庭成員,而非支付予其受養人。他表示:「有關的修訂將可免除對受養程度的爭議,這可加快解決申索,並能將補償全數支付予死者家屬。」
另一項改善項目是規定僱主在等候勞工處處長裁定申索時,須向死亡僱員的配偶支付臨時付款。發言人表示,這筆臨時款項可為已故僱員的配偶提供緊急的經濟援助。
此外,條例規定在所有死亡工傷個案中,僱主須支付殯殮費和醫護費,以三萬五千元為上限。
上述有關改善因工死亡補償的條文只適用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
修訂條例亦提高多項違例事項的罰款額至十萬元,這些違例事項包括沒有支付補償、沒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及未能出示保險單以備查核。發言人說:「這些修訂旨在確保罰則對違例者有足夠的阻嚇力。」
修訂條例亦明確規定,若總承判商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未有根據法例的規定向其次承判商的受傷僱員支付補償,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