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警方執法打擊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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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日(七月八日)提醒駕駛人士,禁止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的新法例已於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警方發言人表示,在新法例實施後的首個星期,警方對違例司機作出了口頭警告,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檢控行動。

  由新例生效起的首兩周(即由七月一日至十四日為止),司機如被發現於駕駛時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及同時違反其他交通規例,如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或不遵守交通燈、交通標誌或路面指示;或導致交通意外發生,將被檢控。

  司機如並沒有違反其他交通規例,則會被口頭警告。

  發言人稱:「然而,警方將由七月十五日開始嚴厲執法。」

  在七月一日至七日期間,警方共作出一百四十六次口頭警告及發出兩張傳票。

  發言人補充:「司機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會分散其注意力及影響駕駛表現,尤其在緊急或突發情況時,會影響司機的反應。」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如駕駛人士要致電或接聽來電,應先將車輛停在安全地方,或要求同行乘客代勞。

  如駕車時確實需要使用流動電話,司機則應在車上裝設免提式裝置。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

二○○○年七月八日(星期六)

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