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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表示,有關以「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取代「魯莽駕駛引致死亡」及「危險駕駛」取代「魯莽駕駛」的新規例,會由星期六(七月一日)開始生效。新規例已於五月三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
發言人說,現時在「魯莽駕駛」的控罪下,並不容易證明司機的犯罪意圖。
他解釋說:「要證明司機曾『魯莽駕駛』,控方須取得有關司機個人精神狀況的證據,這實際上並不容易做到。」
「驗證司機曾否『危險駕駛』的方法則較為客觀,因為這是以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有的駕駛標準,衡量司機的行為。重點會由司機的精神狀況,轉移至司機實際上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的罰則如下: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五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年。
* 「危險駕駛」──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六個月;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十八個月。
另外,「不小心駕駛」的最高罰款會由四千元調整至五千元,以提高阻嚇作用。
一份有關危險駕駛的單張,會由下星期初開始在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政府多層停車場和政府隧道的收費亭免費派發予市民;他們亦可在運輸署的網頁(http://www.info.gov.hk/td/)瀏覽單張的內容。
完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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