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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開空頭支票給稅務局, 今日(六月二十八日)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黃汝榮判處入獄五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在宣布判刑時,裁判官黃汝榮指出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況且並非在一段短時間內犯案。
被告陳昌誠,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不履行作出繳付印花稅的責任的罪名,違犯《盜竊罪條例》第18B條。於一九九九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陳昌誠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三張支票以繳付印花稅。該等支票其後不能兌現。案件交由警方處理。被告被控以欺騙手段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繳付總數2,077元給印花稅署,罪名成立。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是刑事罪行。任何該等案件都會交由警方處理。
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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