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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六月十一日)提醒僱主,若僱主在工傷個案完結前解僱因工受傷的僱員,則僱主可能已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而犯了刑事罪行。
勞工處是繼日前一宗法庭個案而作出上述警告。案件中一間建築公司在有關的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因此被西區裁判法院判罰款二萬元。
發言人說:「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八條,若僱員因工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並按該條例有資格獲得補償,僱主不可在評估委員會發出有關的補償評估證明書之前,在沒有取得勞工處處長批准的情況下,解僱工傷僱員。」
他表示,違反該項條款的僱主,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完
二○○○年六月十一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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