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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處理航機上的粗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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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制訂措施以處理在抵港或離港的客機上行為粗野的乘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訂立有關措施?

答覆:

主席:

  根據警方記錄,飛機乘客在航機上不守規矩或行為粗野,大多與醉酒、吸煙、服食藥物或個別乘客的情緒或精神狀況有關。這些行為除了可能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為他人造成滋擾外,基本上並未影響航空安全。

  我們現時已有法例處理此等航機乘客。《1995年飛航(香港)令》就罔顧後果或疏忽而導致相當可能危害航機或乘客安全的行為,或乘客在航機上醉酒及吸煙等情況,作出限制。飛航令適用於任何在香港境內的航機,與及在香港登記而不論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航機。

  此外,視乎個別情況,警方也可根據《航空保安條例》下引入的本港刑事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等,檢控飛機上發生的非法行為。《航空保安條例》亦賦予飛機機長權力,在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飛機上任何人的作為,會危及該飛機、飛機上的人或財產的安全時,採取需要的措施,包括在飛機內束縛乘客身體,以保障飛機及乘客的安全,及維持機上的秩序和紀律。一般而言,在《航空保安條例》下引入的刑事法,其適用範圍跟《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適用範圍大致相若。

  政府對有關乘客在航機上的不當行為非常重視,警方與民航處均保持緊密聯繫,積極鼓勵航空公司舉報有關航機上行為粗野乘客的事件。警方並會就每一宗收到的投訴作出調查,以確定是否有任何違規或犯罪行為,繼而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