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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多倫多午餐會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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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加拿大多倫多出席一個由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與當地多間大學組成的亞洲商業聯盟聯合主辦的午餐會上的致辭全文:

各位來賓:

  多謝主持剛才介紹本人給各位認識,亦很多謝您們的盛情款待。能重臨多倫多,並向在座各位見識廣博的知名之士講話,感到非常榮幸。今天,我想與大家分享本人的工作經驗,回顧一下香港自回歸以來各方面的情況,並展望未來的發展。我會特別詳細闡述香港的政制發展。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文件,保證我們資本主義制度的生活方式,維持不變,並確立了「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的框架。今年正值《基本法》頒布十周年紀念,正好讓我們總結經驗,回顧「一國兩制」的實施情況,並擬定未來的工作計劃。

  《基本法》清楚訂明在香港實行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並保障了我們的權利和生活方式。言論、集會和其他多項公民自由亦一一得到保障,而擁有這些公民自由正是香港生活方式的特點。此外,《基本法》確保我們的司法機構獨立運作,並訂明除了外交和國防事務外,香港全權負責管理本身的事務,包括財政完全獨立。《基本法》亦訂明香港是一個單獨的關稅地區。

  這是香港有史以來的第一部憲法,為社會的安定和未來的發展提供指導性原則。遇到危機時,《基本法》是我們可以倚仗的憲制文件。舉例來說,在近期發生的亞洲金融風暴,《基本法》確保我們可自行處理這些挑戰,我們亦得以成功抵禦香港的貨幣和經濟所遇到前所未有的衝擊。

  我很高興指出,在過去三年,北京中央政府貫徹執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本人的親身體驗可以印證這一點。各中央、省市部門和代表中央政府的駐港機構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即使經常猛烈抨擊中央政府的人士亦不得不承認,內地政府部門並沒有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身為香港政府的一員,我們在履行職務時,一直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我們會一如既往,繼續實踐《基本法》賦予我們的高度自治。

  我深信在座各位若曾在回歸後到訪香港,也會同意「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落實。這並不是說我們完全沒有遇到困難。我認為應公平一點,以一個從未付諸實行的嶄新制度來說,遇到一些困難,是意料中事。

  言論、集會自由繼續得到保障,備受尊重。示威活動如常天天舉行,報章若認為政府的工作有欠妥善,會予以斥責,即使他們的指斥未必正確,但這就是整個制度應有的特點。對於他們的批評,我們並非全部接納,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我們也不贊同他們的見解。但在加拿大和香港等自由社會,這正正是這個制度的意義所在。

  法院繼續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不論案件涉及個人、公司或政府,亦會不懼不偏,作出公正裁決。不論訴訟針對何許人,市民亦享有訴諸法律的權利。事實上,自回歸以來,不少引起廣泛注意和具爭議性的訴訟亦牽涉政府在內。

  舉例來說,在居留權案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去年6月對《基本法》兩項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引起廣泛討論。各界人士提出的不同見解,當中不少是批評政府的言論,在社會上引起廣泛和自由的討論,並廣為報道。這是一個健康的現象,對此,我們表示歡迎。但我們仍然堅信,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是合法、合憲的,這個做法得到立法會大多數議員的支持。

  有一點須注意,就是在其後的一宗案件中,終審法院亦接納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過,一如所料,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爭論並未就此結束。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必須繼續盡力向社會人士作出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制定,是一套國家法律,而並非地區法律。內地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基礎,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國家法律,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顯然,這種解釋法例的制度對在普通法制度成長的人士來說,頗為陌生,因為普通法制度乃建基於法院和立法機關的分工。因此,有些香港評論員對香港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決定,深表質疑,這是可以理解的。

  我想再次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是基於非常特殊的情況,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我們深切希望,日後無須再次這樣做。

  回想起來,我認為幸好這些關乎落實《基本法》的爭議在早期出現,讓我們汲取真實的經驗,並提醒我們需要對「一國兩制」的意義,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相信各有關方面亦同意,為了解決這個爭端所引發的種種問題,我們已付出很大努力。最後,廣大市民對整件事情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大多數人亦同意,我們所採取的行動符合整體社會的最佳利益。

  我可以向各位保證,香港政府繼續歡迎社會人士的監察,並會細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對於致力落實《基本法》的各方人士來說,這樣的制衡是必須的。我很高興知道,有些香港律師已採取主動,致力增進他們對內地法律制度的認識,以期確保涉及兩個司法管轄區的事宜能得到妥善處理。與此同時,亦要保障香港獨立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受損害。

  我可以再向各位保證,香港的法治不會受到影響。我們清楚知道,法治是香港社會和經濟穩定的基石。至於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方面,有人指出個別人士或機構可能會向法官施加壓力,不論在香港抑或加拿大,這亦是匪夷所思的事,更遑論法官會受到這些壓力的影響。

  居留權案件和其他有關《基本法》的法律訴訟印證一個事實,就是香港市民對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充滿信心。若他們不相信法院會公正審理他們的案件,他們何須把案件交由法院裁決?

  現在,我想轉談另一個課題,就是香港的政治發展。《基本法》勾劃了香港民主發展的藍圖。《基本法》特別列出一個時間表,訂明自回歸後,未來十年的民主進程。舉例來說,立法會的直選議席數目會由今個任期佔全部議席的三分之一,到今年九月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至佔四成(即二十四個)。到二○○四年,立法會六十個議席中,會有一半由直選產生,另一半則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基本法》並訂明,最終是要達至普選的目標,到二○○七年之後,香港市民可自行決定邁向這個最終目標的步伐。

  《基本法》訂明本港循序漸進的民主化進程,《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就此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在香港這個多元化社會,有些人士認為我們的步伐過於緩慢,實不足為奇。就這方面發表意見的人士大聲疾呼,清楚提出自己的論點,但亦有人提出相反意見。事實上,過去數年的意見調查顯示,市民最關注的是經濟安穩,這個現象在亞洲金融風暴之後尤為顯著,而加快民主發展在他們的關注事項當中,所佔位置不高。

  我認為我們應從歷史背景來分析整件事情。在一九八五年之前,當時的立法局並沒有任何選舉,在全部議席中,除了政府官員外,其餘便是委任議員。直到一九九五年,即五年前,才終於取消立法局的委任議席。

  我想提出的一點,是本港立法機關並沒有悠久的選舉歷史。我們剛開始確立一個傳統,讓市民透過選舉參與公共事務。我認為我們作出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在一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投票率約為百分之三十六。但在回歸後僅僅十個月,即在一九九八年五月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率達百分之五十三,這個成績在香港選舉歷史上創下新紀錄。我們當然對此感到鼓舞,但更希望有更高的投票率。

  我認為與其倡議加快本港的政治制度發展,超越《基本法》所訂立的時間表,倒不如把精力用於擴闊市民的政治知識領域和視野,讓他們在二○○七年前做好準備,並鼓勵更多市民在未來幾年舉行的各項選舉中投票,行使他們的政治權利,這樣,所付出的努力將會更見成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致力循這個方向前進,並會進一步加強宣傳,帶頭鼓勵市民在九月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中投票。

  至於香港的長遠政治發展,我認為若我們的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立法會的組成方法,便不可單獨考慮。我們需要因應香港的整體管治模式,從更廣闊的層面考慮這個問題。根據《基本法》,香港擁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政府並非由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成。事實上,政府也並非由任何政黨組成。

  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但並不屬於任何政黨,而香港政府在立法機關亦無投票權。高級政府官員,以本人為例,均屬公務員,我們的職位安排並不屬於政治任命。事實上,我們並非立法機關的成員。我們需要小心研究,經普選產生的立法機關,對香港特區政府有效管治香港,會否構成任何影響。要知道,這個政府不但在立法機關內沒有投票權,並由一個不屬於任何政黨的行政長官領導。基於這個獨特和前所未有的政治架構,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是最具挑戰性的工作。

  我深信,香港市民的長遠目標,是擁有一個穩定的政治架構,讓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經普選產生的立法機關能維持有建設性和務實的工作關係,這個課題涉及的人士眾多,市民期望政府帶頭提出不同的建議。在這項工作中,政府會細心聽取市民、政黨、傳媒、學術界和專業人士等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我們需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就二○○七年之後立法會選舉的籌組方式,達致整體上的共識。

  我認為,要在二○○七年後有效規劃我們的政治前景,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需要時間鼓勵更多選民參與選舉,亦需要時間讓他們做好準備,作出這個重要的決定。政府需要時間讓市民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後,進行辯論,並分析不同意見、擬定方案、勾劃未來路向,以及最終達致共識。這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再次考驗社會的適應能力。我深信,日後,隨�虒g驗的不斷累積,我們對自己應付各種挑戰的能力定當更具信心,我們的社會亦會更為團結。

  多謝大家。

完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