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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環境食物局局長鄧國威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提供市政服務(重組)令》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制訂《提供市政服務(重組)令》。
本命令旨在對某些成文法則及附屬法例作出進一步的相應修訂,以便能更加有效地施行《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以下簡稱《市政重組條例》)的條文。此外,本命令亦會訂定條文,使政府可以擬備和審計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財務報告,以及將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市政重組條例》自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我們經過覆檢,發現必須對一些成文法則再作出一些相應修訂,才能更有效地實施這條法例的條文。根據《市政重組條例》第十一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登命令,對任何成文法則作出所需的相應修訂或訂立所需的過渡性或保留條文,以便更有效地施行該條例的條文。因此,我們建議根據第11條制訂命令,作出一些相應的修訂。有關修訂已詳列於命令的附表,而每項修訂的目的和內容亦已於本局在二○○○年四月十九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附件中,作出介紹。 簡單來說,這些相應修訂大致涉及四方面:
(一) 糾正根據《市政重組條例》作出相應修訂時的無意遺漏; (二) 使一些條文的中英文文本的文義達到一致; (三) 把前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的某些權力移交給環境食物局局長; (四) 把適用於兩個前臨時市政局的承辦商的某些豁免轉移給食物環境?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承辦商。
所有這些修訂都屬於技術性質。為了確保有關職責和職能執行上的延續性,我們建議這些相應修訂追溯至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我想強調,有關的追溯效力,不會損害任何人既有的權利,也不會就任何人在命令公布前的行為,向他們施加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過往規管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條例規定,兩局的財務報表須由審計署署長審計,再提交立法會省覽。由於兩個臨時市政局已經解散,而兩局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財務報表並未擬備,我們考慮到公眾問責性和透明度的因素,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透過命令訂立條文,授權庫務署署長擬備該九個月的財務報告,及交由審計署署長審計,並由行政長官安排提交立法會省覽。
為了更有效地實施《市政重組條例》,我懇請議員批准制訂《提供市政服務(重組)令》。
多謝主席。
完
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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