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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加強管制二氫埃托啡、瑞芬太尼及苯丙醇胺,以防止此三類物質被非法使用。此建議亦符合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及二○○○年三月所通過的決議。
由行政長官在行政會議上指令的《2000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建議將二氫埃托啡及瑞芬太尼列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第一部;而由保安局局長指令的《2000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則建議將苯丙醇胺列入《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附表2中。
兩條條例將於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在憲報上刊登,並建議於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修訂條例生效後,二氫埃托啡及瑞芬太尼將與其他危險藥物一樣受到相同的管制,任何人如非法販運、製造、供應及管有這些物質,將受重罰。
至於苯丙醇胺,修訂條例生效後,任何人凡製造或進出口此物質均須領有牌照,而每次進口或出口此物質,牌照持有人均須再次申請進口/出口批准。此外,轉運、移走或儲存苯丙醇胺均受到更加嚴格的管制。
二氫埃托啡是一種強力鎮痛劑,具有類似嗎啡的特性,可令服用者在心理上產生極大倚賴。它用於舒緩強烈痛楚。但由於二氫埃托啡藥性強烈、價格較低及並不如海洛英般受嚴格管制,故在一些海外國家受到濫用,濫用者一般會用這種藥作為海洛英的代替品。
瑞芬太尼一般被用作鎮痛劑。它與二氫埃托啡一樣,具有類似嗎啡的藥性。
現時二氫埃托啡及瑞芬太尼並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而瑞芬太尼則屬毒藥,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管制。
苯丙醇胺則與去甲麻黃鹼具相同化學特性,是治療鼻充血及感冒的藥物,亦經常被用作非法製造安非他明。現時,苯丙醇胺為受管制之列,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一部的毒藥,但若含有不超過百份之零點一苯丙醇胺的藥劑品則不在管制之列。
完
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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