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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陸恭蕙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空氣污染指數達至“偏高”水平期間對市民健康的不良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市民在空氣污染程度偏高的日子上班時,要經過污染空氣瀰漫的街道,當局有否評估患有心臟病、哮喘或呼吸系統疾病的人士在該等日子可否享有有薪假期;
(二) 鑒於污染空氣可能令市民在上下班時健康受損,當局有否計劃發出一份類似《颱風或暴雨警號下的工作守則》的守則,建議僱主除非僱員所提供的服務是必不可少,否則可容許僱員在空氣質素欠佳的日子無須上班;
(三) 在研究學校在空氣污染指數高的日子不需上課的建議時,當局會考慮哪些因素,以及各因素的相對重要性;
(四) 如果僱主透過抽取戶外空氣供應工作地點的空氣,而戶外空氣的質素低於空氣質素指標所訂的標準,僱主此做法有否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509章附屬法例)的規定;及
(五) 在空氣質素低於空氣質素指標所訂標準的日子,工人從事戶外工作,會受到甚麼法律保障?
答覆:
主席:
(一) 空氣污染指數的作用,是量度不同地點的空氣質素,方便市民,特別是心臟病或呼吸系統疾病的病患者,考慮是否有需要採取預防措施。當空氣污染指數達到甚高水平時(即指數介乎101至200之間),沒有潛在疾病的人或會感到不適,但通常不會受到污染的影響。不過,環境保護署會建議健康欠佳的人減少體力消耗及戶外活動。
在空氣質素欠佳的日子,從事戶外工作但患有呼吸系統疾病或心血管病的工人或會想配戴防護性的呼吸器,以減輕空氣污染可能對他們產生的不良影響。香港醫學會、勞工處、壎芵p和環境保護署曾共同發出一份指引,名為《給醫生參考的指引以助在路邊空氣污染指數偏高情況下就人體健康狀況是否適宜使用呼吸保護器作出評估》。這份指引旨在協助醫生評估病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宜使用呼吸器。如果一名病人被評為不宜在工作時使用呼吸器*1,則醫生會建議其僱主派調他擔任戶內工作。如這類調派不可行,或病人的健康情況令他無法在空氣污染程度甚高的日子工作的話,醫生一般都會給他病假。獲批病假的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以及所簽僱傭合約的條款,享領疾病津貼。
(二) 如有需要,工人在空氣質素欠佳的日子工作時,可以配戴適當的呼吸保護器,又或調至戶內工作。當空氣污染指數達到介乎101至200之間的甚高水平時,如僱員只是在上下班途中短時間遇上這種污染情況,則不會對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我們認為無須建議僱主容許僱員一般可在空氣質素欠佳的日子不用上班。
(三) 目前,學校毋須在空氣污染指數偏高的日子停課。政府會就在空氣污染情況嚴重的日子所採取的臨時緩解措施,進行全面檢討,其間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抵抗力較弱的人士(包括學生)所受到的不良影響、處於污染環境下的時間長短,以及其他經濟及社會因素。
(四) 空氣質素指標*2適用於香港所有地區,因此,每位香港市民均同樣受到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規定,僱主必須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有充足的新鮮空氣流通,而且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空氣應盡量沒有雜質。抽入工作地點的空氣,即使低於空氣質素指標,也未必會觸犯《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因為僱主可在通風系統安裝適當的過濾器以改善空氣質素。
勞工處在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時,會以職業壎芞郱ロ@為工作地點的空氣質素標準。職業壎芞郱ロ滮u作地點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3的含量限制於不會嚴重危害健康的水平。這個標準是用於評估和監察工作地點會否危害僱員的健康。雖然職業壎芞郱ヮ禱D規例的一部分,但勞工處會援引未能符合這些標準的行為作為證據,證明僱主違反規例的有關條文。
(五)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有關一般職責的條文訂明,僱主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因此,倘僱員須在空氣污染程度嚴重的日子從事戶外工作,僱主須負責提供足夠和合適的防護設備。
*1 配戴呼吸器會對呼吸造成更大阻力,在個別情況下,更可能導致潛在的疾病惡化。因此,肺功能較弱或心臟曾出現某些毛病的工人,未必適宜使用呼吸器。
*2 當局於一九八七年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就七種常見的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懸浮粒子總量、可吸入懸浮粒子、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光化學氧化劑及鉛等),訂立空氣質素指標。這些指標可作為香港空氣質素管理的量度準則。政府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達到既定的空氣質素指標,之後並繼續維持該等空氣質素水平,以保障香港市民身心健康。
*3 有關化學品的名稱載於勞工處出版的《工作環境內化學品的「職業壎芞郱ョv參考資料》。
完 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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