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加強進口肉類與家禽簽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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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七日)宣布修例,加強對輸入冷藏、冷凍肉類及家禽的簽証管制,以進一步保障公眾衛生。

  根據建議的發牌制度,任何人在未獲得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發出進口許可証之前,不得將任何冷藏或冷凍的肉類及家禽輸入香港。有關的進口許可証申請必須具備由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認可的衛生主管當局發出的証明書,或衛生主任的書面准許。在沒有許可証的情況下輸入受管制的肉類或家禽,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

  不過,任何人若進口不超逾15公斤的冷藏或冷凍肉類或家禽作私人食用,則可獲豁免簽証管制,但該等肉類與家禽必須附有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認可的有效証明書或衛生主任的書面准許。

  有關的法例修訂亦尋求將冷藏、冷凍肉類及冷藏家禽從儲備商品中刪除,從而免卻進口商現時在《儲備商品條例》的規定下,必須向貿易署署長註冊成為貯存商、遞交每月進口報表,以及備存儲備存貨的手續。

  政府發言人說:「透過擴大進口簽証管制的適用範圍至包括冷凍家禽,以及對走私活動施以更嚴厲的罰則,我們可以確保所有冷藏或冷凍的肉類和家禽,均是由符合國際認可衛生標準的來源地輸入香港。修訂後的進口簽証制度會加強對公眾衛生的保障,因此對整個社會都有裨益。」

  「業界亦會因撤銷肉類和家禽作為儲備商品這些利便營商的措施而得益。」

  行政會議已於二○○○年五月九日通過,根據《進出口條例》制定《2OOO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對輸入冷藏、冷凍肉類和家禽實施簽証管制,及根據《儲備品條例》制定《2OOO年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修訂)規例》,撤銷冷藏、冷凍肉類及冷藏家禽作為儲備商品。

  修訂規例會於二○○○年五月十九日刊登憲報,然後於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審議。新規例計劃於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