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無牌駕駛電動小型電單車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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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五月十一日)提醒市民,無牌駕駛電動小型電單車會觸犯法例。

警方發現有市民在沙田駕駛電動小型電單車而作出是項呼籲。

警方發言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一)(A)條,電動小型電單車屬於電單車類別,故此須要申請牌照方可在道路上行駛。」

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未領有牌照的電動小型電單車,會觸犯「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的罪行。

而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該類車輛,而未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會觸犯「未領有執照而駕駛」的罪行。

發言人又說,警方會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遏止有關違法活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號

二○○○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