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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納稅人因沒有合理辯解,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作出不正確的陳述,違犯《稅務條例》第80(2)(b)條的規定,今日(五月九日)在西區裁判署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共19,000元。
被告王喬治被控於1997/98及1998/99課稅年度報稅表中申報不正確的資料,以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雖然被告的父親已於1996年6月去世,但他仍於上述課稅年度報稅表中申報供養他父親及全年與他同住,並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稅務局發言人說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填報不確報稅表,可招致重罰。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就每項控罪被判罰款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今年度1999至2000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已於5月2日發出。發言人補充:「納稅人需要在一個月內(若為獨資業務東主,則為三個月)提交報稅表給稅務局。納稅人在填寫報稅表時,必須呈報正確和真實的資料。」
完
二○○○年五月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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