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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電子交易條例》及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下文簡稱「自願認可計劃」),均是政府推動電子貿易發展的多項措施之一。
政府於二○○○年一月七日刊登憲報公布條例,使電子紀錄和數碼簽署同樣具有法律地位,並為自願認可計劃的設立及運作訂定模式。
核證機關作為一個可信任的第三者,確保電子交易可在穩妥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並負責向登記人發出數碼證書。
憑著由公開密碼匙和私人密碼匙組成的配對密碼匙及數碼證書,無論個人或工商機構,在進行電子交易時,便可確定在電子交易中對方的身分。
他們又可以藉此確保透過開放的通訊網絡所傳送的電子訊息保持完整及機密,以及防止所進行的電子交易遭到否定。
資訊科技署署長劉錦洪今日(五月四日)在一個管理協會的午餐會致辭時表示:「政府鼓勵私營機構主動提供核證機關服務。」
他說:「根據盡量少加規管的原則,政府不會為核證機關在香港運作設立強制性的領牌制度。」
在條例下,政府實施一套自願認可計劃。根據這計劃,核證機關可自願向政府申請認可。
劉錦洪說:「作為資訊科技署署長(下文簡稱「署長」),本人獲條例賦予權力,向核證機關及認可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數碼證書作出認可。」
只有已達到政府所接納的標準的核證機關及數碼證書,才會獲得認可,以加強公眾對電子交易的信心。
署長已於今年一月發出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下文簡稱「業務守則」)。業務守則及條例共同轄管認可核證機關的運作,令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更佳的保障。
海外的核證機關同樣可以向特區政府申請認可,為核證機關及證書作出認可的條件均適用於本地及海外的核證機關。
劉錦洪表示:「本人已成立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諮詢委員會,就業務守則的有關事宜,向我提供意見。」
他續道:「假如核證機關就本人拒絕認可或認可續期的申請,或就本人根據條例決定撤銷或暫時吊銷認可而感到不滿,可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提出上訴。」
有關自願認可計劃的詳情,已載於資訊科技署的網站(http://www.info.gov.hk/itsd)。
完
二○○○年五月四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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