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一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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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的答覆:

問題:

  關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制衡及分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進一步落實《基本法》第64條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否考慮出席更多立法會會議,就政府工作向立法會議員交代;

(二) 當局會否檢討及重新詮釋《基本法》第74條,讓本會議員有更多空間就公共利益事宜,提出條例草案;及

(三) 有何措施改善行政與立法機關現時的權力制衡及分配情況?

答覆

主席:

  《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為我們確立了一個新的憲制架構。若細讀有關行政立法關係的條文,不難看出整個架構是十分嚴謹的。《基本法》第62條賦予行政機關制定並執行政策;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等職權。而《基本法》第73條則賦予立法機關根據政府的提案去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等職權。《基本法》第64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可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不同的職能和明確的分工,兩者之間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在這新憲制架構下,特區政府一直努力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內,與立法會尋求進一步合作的空間。

  我現在就問題三個部分具體答覆如下:

  (一) 問題第一部分涉及《基本法》第64條。按照《基本法》第64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而特區政府是從多方面向立法會負責:就執行法律而言,特區政府切實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就施政報告而言,行政長官每年親自出席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就徵稅和公共開支而言,財政司司長每年提交財政預算案給立法會審議;就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而言,政務司司長及各政策局局長亦經常出席立法會會議,不時回答議員提問。

  現時行政長官於每一個立法年度內出席三次立法會會議,除了每年作施政報告外,亦回答議員就政府工作所提出的問題。行政長官暫時沒有打算更改這個安排。

  (二) 問題第二部分涉及《基本法》第74條。正如我剛才所說,《基本法》第62條賦予行政機關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以落實政府政策的行政權力;而根據《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立法會則享有審核和通過政府的提案的立法權力。這方面的分工非常清晰明確。《基本法》第74條容許立法會議員提出議員的法案,但亦就此作出了重要的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在《基本法》所規定有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職能分配的憲制架構下,第74條的規定至為重要,亦十分清晰。假若立法會議員享有提出上述法案的權力,並同時享有審核和通過這些法案的權力,便與《基本法》規定的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職能分配,及彼此互相制衡、相互配合的安排不符。

  (三) 問題第三部分涉及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權力制衡及分配情況。就此,我已在答覆的第一段內,闡述了《基本法》就行政與立法機關職能分配所作的規定。我想指出在《基本法》的憲制架構下,行政和立法機關擔任不同的角色,雙方在很多方面都合作良好。舉例來說,在立法工作方面,截至2000年4月底,我們已向今屆立法會提交了169條條例草案及500多條附屬法例予立法會審議。在議員的衷誠合作下,已完成其中113條條例草案及537條附屬法例的制定。

  由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擔當著不同的憲制角色,因而對部分課題持不同的看法是很自然的。我們一向非常重視議員的觀點。為了盡早吸納議員的意見,並讓議員參與政府制定政策的過程,我們盡可能在正式把政策及立法建議提上立法會前,先與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該等事項。由今屆立法會開始至今,政府官員已經出席400多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解釋政府的政策和取向,聽取議員的意見。

  行政和立法機關彼此之間經常有多方面的溝通。政府官員至今已在立法會會議上,答覆了各位議員總共超過3000項口頭、補充及書面提問。除了行政長官會出席立法會特別會議,答覆議員的提問之外,政務司司長亦經常與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舉行會議,討論立法會關注的事項。此外,各政策局局長亦積極地通過不同的正式及非正式渠道,和議員保持聯絡及交換意見。

  我們深切了解,行政與立法機關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至為重要。這不單是我們彼此在憲制上的責任,也是特區的整體利益所在。我們定會繼續努力與立法會溝通,進一步建立緊密、具建設性和有效的工作關係。

二○○○年五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