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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程介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入境事務處現時沒有向約滿離開香港的外地勞工收回發給他們的香港身分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沒有收回該等身分證的原因;及
(二)有否發現有人非法利用該等身分證獲得受聘在本港工作;若有,過去一年的個案數目,以及當局有何措施遏止此種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現行有關身分證的法例並無規定外地勞工須在僱傭合約屆滿時交回香港身分證。儘管如此,我們已實施多項有效措施,防止有人非法使用這些身分證。
發給外地勞工的身分證,均有W字頭,以顯示身分證持有人的入境身分,換言之,他們必須持有有效的工作簽證,才能在本港逗留,而在他們合法受僱期間,工作簽證才會有效。W字頭身分證只能證明外地勞工的身分,但其本身並不容許他們在港逗留或工作。
當一名外地勞工的僱傭合約屆滿時,他的工作簽證便不再有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亦會對有關他的電腦記錄作出相應修訂。執法人員碰到持有W字頭身分證的人士(例如例行查閱身分證時),會根據有關的電腦記錄核實該人的身分。持有W字頭身分證但已約滿的外地勞工會立即被識破。
(二)入境處在一九九九年一共拘獲4314名非法勞工。我們手上並無有關被捕者藉非法使用W字頭身分證而受僱的資料,不過,我們在入境處打擊非法勞工的行動中極少發現這類個案。我們從上述4314宗個案中抽樣調查了50宗個案,結果顯示當中並無涉及未經許可使用W字頭身分證者。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對《入境條例》(第115章)進行修訂,規定僱主查閱旅行證件,有助遏止非法使用W字頭身分證的情況。現行的《入境條例》第17J條規定,僱主須在僱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前查閱該人的旅行證件,而且只可僱用按照逗留條件可在本港受僱的人;換言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單憑W字頭身分證在港合法受僱,他們必須出示旅行證件,讓準僱主可從而核實他們可否合法受僱。
完
二○○○年五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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