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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今日(四月十四日)上午在北京舉行的「二ΟΟΟ年內地與香港特區知識產權研討會」上,就「知識產權(版權及商標權)的商品化及評估」發言。以下為張錦輝的致辭全文:
引子:跨地域的探討 —————————
版權不需註冊,保護是跨地域的。商標亦不一定要先註冊,才可以受到保護。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可以是跨地域的。在此淺談在數碼空間中,版權及商標權商品化後可發揮的經濟效益及評估的一些簡單原則。
分析:資訊性知識產權如版權及商標權的特色 ————————————————————
版權所保護的作品大部分涉及資訊性。文字、音樂、戲劇、藝術、錄音、錄像、無線及有線電台電視廣播均為資訊性,商標的一般表達也一樣。在資訊科技發達的今天,大部分版權及商標作品均可被轉變為一系列的數碼,在電腦的顯像器電子化的顯示出來。
體現版權的物品(例如:電腦軟件、錄音製品、電影及數據庫)及其商標,均可透過內聯網或互聯網傳遞及付款,方便快捷。
資訊的高速公路,替資訊的知識產權如版權及商標權,提供了條件,衝破了傳統地域空間的限制。
商品化 ———
傳統的版權商品化過程如出版、複製、分銷已不是唯一途徑,互聯網已可以替全世界的版權人提供一條龍式的運作。簡便、快捷、低成本的同時,亦大大拉隊F市場的層面。
產品及服務商標亦可透過活潑完美的數碼圖形(如虛擬角色)去推廣。或用一般不能註冊的普通及描述性的商標的數字或文字,以互聯網站的域名,如xyz.com.cn,去推廣數碼或非數碼產品及服務。
評估 ——
知識產權商品化的評估當然要考慮基本原則如最高及最佳使用,供求關係和期望原則等。而一般方法為:
(1) 市場方法
最理想的是由買賣雙方,參考先前類同個案,決定知識產權的價值。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獨特性及創新性,這個市場實在難求。
(2) 成本方法
這個原則是假設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可與其科研成本有關。方法是按科研,推廣成本,其後增/貶值,去計算其價值。這個原則較簡單,但問題是成本可能對商品化成功與否,毫無關係。
(3) 其他各類推測收益方法
總的原則是推測該項知識產權在保障期內,減除成本及風險後,可得的經濟利益。要留意是各項知識產權的保障程度均不同。再者,科研失敗及對成本及主觀的價值又是否應該計算在內。
例:百分之廿五規則
這是一個簡單直接的方法。假設商業開發者同意,將一項知識產權商品化的經濟利益之百分之廿五給予知識產權人。但由於種種商業秘密及會計原則,要準確掌握有關數據,就會相當困難。但這原則可會是磋商的一個好開始。
數碼空間不斷擴大,對版權及商標權商品化影響最大。無論選擇何種評估原則,也應該計算在數碼環境中這些權益可帶來的額外經濟利益。
結論 ——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及普遍性,版權及商標的商品化及評估,正在不分南北的數碼世界中,進行一項無國/區界的經濟革命。
完
二○○○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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