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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動議通過《供電電纜(保護)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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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經濟局局長關錫寧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本會,在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根據《電力條例》(第406章)第59條訂立的《供電電纜(保護)規例》(以下簡稱「規例」)作出有關的修訂後,批准該規例。有關的修訂內容已於各議員傳閱的決議案中載列。

  《電力條例》第59(1)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制定措施確保在供電商所擁有的供電電纜附近進行活動時,盡量減低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的機會。該條例同時規定有關的規例須由立法會通過。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目的,是確保在供電電纜附近進行的活動不會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簡單而言,有關規例規定,在供電電纜附近不得進行工程,除非在展開工程前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該處是否有地下電纜,並找出電纜的準線和其他相關資料。該規例也規定如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不得在供電電纜附近進行工程。其中一項步驟是聘用合資格人士在工地找出電纜的位置,並確定其準線。規例的主要條文已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列出。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已審議過上述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規例,結果,政府同意建議對該規例作出某些修訂,其內容關乎吊銷合資格人士的認可資格以及「敦促補救通知書」的事宜。

  關於吊銷合資格人士認可資格的規例第6(1)條,政府建議作出兩項修訂,目的是要避免妨礙推翻吊銷認可資格決定的任何法律程序和更清楚地陳述可吊銷認可資格的理由。

  規例第11條關乎向違反該規例的人送達「敦促補救通知書」以及通知書的內容。建議對該條第(7)和第(8)款予以修訂,以便把通知書內可能出現有關「指示」的提述改為「指令」。這是為劃一文本各條款的字眼而作出的改動。

  為公眾安全起見,同時為確保持續電力供應,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並批准作出修訂後的《供電電纜(保護)規例》。

  多謝。

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