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只有中文版)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祝建勳提出《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議案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本規例旨在為操作指定負荷物移動機械的人員(下稱操作人員)訂立訓練和取得證書的規定。負荷物移動機械是指用以把物件向兩旁或上下移動的機器,常見的有用於建造業的挖掘機、搬土機,以及用於貨倉、貨櫃碼頭的叉式起重車等。

  現行法例對為操作人員提供的訓練課程沒有載述詳情,因此課程的師資及內容均沒有劃一標準,一般來說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亦不高。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間,共有二十二名工人在涉及指定負荷物移動機械的意外中死亡。

  本規例規定指定負荷物移動機械的負責人須確保操作人員年齡為十八歲或以上;負責人若指派僱員操作指定負荷物移動機械,必須先為他們提供已獲勞工處處長認可的訓練課程。僱員完成訓練後將獲簽發證明書,有效期為五至十年。有關的訓練費用須由僱主負責支付,其中建造業的訓練費用,我們建議透過向業界徵款收取。同時,我們亦建議規例在通過後十八個月才全面實施,以便在職操作人員能於規例實施前完成訓練並取得證書。

  建造業訓練局、職業訓練局及職業安全健康局等主要培訓機構已表示會在本規例獲得通過後增辦有關課程。此外亦有僱主及商會表示會自行聘請導師,舉辦內部訓練課程。

  我很高興有很多僱主、商會及培訓機構在小組委員會審議規例期間提出意見,支持我們的立法原意。有部份議員對寬限期的長短仍有憂慮,但由於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我們有信心在十八個月或以內完成訓練在職操作人員。勞工處會密切留意訓練的進展,在適當時候向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

  主席女士,本規例的立法原意是向有關的負荷物移動機械操作人員推行強制訓練,以保障他們以至其他一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的動議,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

  多謝主席。

二○○○年四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