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三題:專營巴士公司的第三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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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兆棠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局局長何鑄明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照《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車主須就其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備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但據悉,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只就賠償額相等於或超出某個限額的第三者風險購備保險,而低於該限額的索償則由該公司自行承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公司是否根據上述條例第4(4)(c)條而獲准不全數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若然,有否評估該公司根據該項條文得到豁免是否符合當局訂立該條文的原意;若不是以該條文為根據,則該公司沒有全數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律根據為何;

   (二) 是否知悉該公司就涉及第三者風險的保險索償事宜所訂政策及處理程序;

   (三) 有否評估該公司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做法,與其他專營巴士公司全數購買保險的做法比較,何者對申索人較公平或有利;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是否知悉,過去3年,該公司及有關保險公司每年分別處理的索償個案數字;在該等個案中,申索人對賠償方案不滿而向該公司交涉、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訴及循民事索償方式追討賠償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稱“條例”)第4(4)(c)條的規定,擁有車隊的機構如資金充裕而又可靠,可憑藉本身的財務保證,選擇自行承擔因其業務運作而對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下稱“九巴”)目前是採用這種保險安排。九巴獲准採用這個做法,是因為該公司所作的保險安排,在承擔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方面,能為市民提供足夠保障。有關安排包括以下兩部分︰

  (一) 自行承保-一項金額足以承擔不超出某個上限(“自保上限”)的潛在法律責任的儲備;

  (二) 向外投保-一份用以承擔涉及超出“保上限”的潛在法律責任的保險。

  九巴現時維持一項儲備,用作應付不超出“自保上限”的第三者索償。至於超出這個上限的索償,九巴已向外投購保險。根據專營權條款,九巴必須聘請合資格的精算師審核該項儲備。九巴已按此規定,聘用精算師每年審核該項儲備一次。

  在處理第三者索償方面,九巴的一貫做法是把所有索償個案交由獨立的理賠公司評估、調查和審核。如果索償人不滿意理賠公司的評估,可直接與九巴磋商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至於其他已購買全額保險的專營巴士公司,第三者索償個案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根據市場慣例,保險公司會聘請理賠公司就索償進行評估、調查和審核。索償人如對賠償有任何爭議,可直接與保險公司磋商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由此可見,對索償人而言,九巴和其他專營巴士公司所採取的安排實質上並無分別。

  過去三年,九巴每年所處理的第三者索償個案數目,以及索償人因不滿九巴的賠償建議而投訴或由法院審理的個案數目如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    ────  ────

 

(i)索償人直接

向九巴索償的個案  632宗    620宗   645宗

(ii)超逾“自保上限”

,因而須由九巴外投保

的保險公司處理的個案 4宗     1宗   2宗

(iii)由法院審理

   的個案     31宗    28宗   58宗

(iv)九巴接獲的投訴  3宗    2宗    3宗

(v)運輸署和保險業

  監理處接獲的投訴  0宗   0宗    0宗

二○○○年四月五日(星期三)